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独山子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含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城区网格、农村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的原则,划分为居民区、商住区、商业区、集贸区、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聚居区、特殊区域及村组(连队)。
第五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人口数、小区住户数、商业和集贸区固定门店数等为基础数据,确定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现零售点布局优化、总量合理。
(一)城区网格零售点设置标准
1.居民区网格,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同一居民区网格内,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居民户数不满3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居民户数在300户以上,不满600户的,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居民户数在6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含);
2.商住区网格(即包含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商业元素,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住宅小区、商业区混合体)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同一商住区网格内,每150户设置1个零售点。居民户数不满1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居民户数在150户以上,不满300户的,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居民户数在3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含);
3.商业区网格(即包含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点数量和上限。同一商业区网格内,按固定门店数10%的比例设置,最多不超过20个零售点;不足1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含);
4.集贸区网格(即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集贸市场,如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工业品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按固定门店数(含沿街门面)设置。同一集贸区网格内,每30户固定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门店数不满3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门店数在30户以上,不满60户的,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固定门店数在60户以上的,每增加30户增设1个零售点。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含);
5.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聚居区网格按距离设置零售点,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含)。
(二)农村网格零售点设置标准
1.村组(连队)网格,按人口数量设置。同一村组(连队)网格内,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量不满3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量在3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含);
2.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村组(连队)不予新设零售点。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
1.新建建筑工地、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内设置零售点的,每个建筑工地、企业、工矿区或独立于建筑工地、企业、工矿区的员工生活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2.机场以航站楼为规模标准,一个航站楼可设置2个零售点;火车站、汽车站隶属经营的内、外经营场所,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3.旅游景区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按照“ 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不受距离、数量影响。
(一)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可适当放宽零售点的设置标准,零售点数量上限增加50%,间距缩短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等需要适当放宽的情形。
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任意出入口100米(含)范围内的;(100米是指从学校出入口向外延伸100米,以行人能够无障碍通过前提下,步行的最短距离。)
(十)经营场所为非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彩钢板房、摊位、临时搭建式经营场所、可移动式商品售卖场所等;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液化石油气(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加气站便利店除外)、建材装潢、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祭祀用品等;
(十二)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物品的,包括主营油漆涂料、农药化肥、兽药饲料、药品、洗涤服务、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公共厕所、汽车美容、电器维修、汽配销售、车辆维修、美容美发美甲、生鲜肉品、散称调味料、熟食、水产、家禽、宠物销售及服务等;
(十三)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四)未形成独立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商品经营场所;
(十五)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医疗卫生、政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办公楼宇内及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服务场所等(一楼为商用且完全对外开放的除外);
(十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任意出入口100米(含)距离范围内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和布点数量。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该距离以步行无障碍能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测算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