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行政区域内(含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网格以功能属性划分为居民区、商业区、集贸区、行政村、特殊区域等市场区域。
第五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居民户数、商用固定门店数等为基础数据,确定网格内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优化零售点布局,合理控制数量。
(一)居民区网格(即各类住宅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600户的,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6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二)商业区网格(即包含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商业元素,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聚集区),按照固定门店数10%的比例设置零售点,固定门店数不足1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三)集贸区网格(即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集贸市场,如农副产品市场、建材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市场、园区),按照固定门店数设置。每30个固定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60个的,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60个以上的,每增加30个,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四)行政村网格,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400户的,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五)特殊区域网格
1.新建建筑工地、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内新设立零售点的,每个建筑工地、企业、工矿区或独立于建筑工地、企业、工矿区的员工生活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2.机场按航站楼设置零售点,每个航站楼可设立2个零售点;火车站、汽车站所有隶属的内、外经营场所,合计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3.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聚居区按距离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4.旅游景区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六)居民区内部有商业区的,按照居民区网格标准进行设置;居民区外部沿街有商业区的,按照商业区网格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设置标准可适当放宽,其中零售点预设数量可增加50%,间距可缩短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等需要适当放宽的情形。
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规定等,不予放宽。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任意出入口100米(含100米,100米是指从学校出入口向外延伸100米,以行人能够无障碍通过的步行最短距离为测算标准)范围内的;
(十)经营场所为非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彩钢板房、摊位、临时搭建式经营场所、可移动式经营场所等;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液化石油气(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加气站便利店除外)、建材装潢、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祭祀用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十二)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物品的场所,包括经营油漆涂料、农药化肥、兽药饲料、药品、洗涤服务、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公共厕所、汽车美容、电器维修、汽配销售、车辆维修、美容美发美甲、生鲜肉品、散称调味料、熟食、水产、家禽、宠物销售及服务等的场所;
(十三)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四)未形成独立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商品展卖场所的;
(十五)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医疗卫生、政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办公楼宇内及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服务场所等(一楼为商用且完全对外开放的除外);
(十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区域;
(十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含10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该距离以步行无障碍能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测算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不足”、“不少于”不包括本数,“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