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市阎良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 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 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西安市阎良区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禁入区、限制区和一般区。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 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周围。中、小学包括普通中、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 幼儿园,距离范围为校门(在校学生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区域。现有零售户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不予延续。
(二) 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住所相独立的。
(三)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四) 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的。
(五) 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六) 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区域内。
(七) 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以及不能 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八) 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如:化工、农药、油漆等场所,容易造成烟草 制品污染的场所如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与维修区域隔离除外)、公厕、废品回收点等,原有的许可 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九) 政府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区域。
(十一)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除零售点禁入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数量和间距要求,数量已达饱和的不再新增: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按小区住宅户数500户以内规划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临街的铺面不受数量限制,执行一般区域间距限制。小区内住宅需要申办许可证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小区物业办不扰民证明,同时需满足与住所完全独立经营场所, 一层以上住宅不再设置零售点。
(二)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的(包含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和市场临街道的铺面)按门面或铺位总数设置零售点,每25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余数 达200以上的按照250户计算),不足250户只设置1个零售点, 各类市场总量最多不得超过20个零售点。
(三) 农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150户以下的设置1 个,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 算);未设置零售点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 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非临街)设置零售点,20000平米以下的设置1 个零售点,20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各类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最多不得设置超过4个零售点;临街铺面不受数量限制,但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五) 高等院校内可设置3个零售点。
(六) 军队营区、大型厂矿生产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除零售点禁入区、限制区外,道路沿街设置的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应符合以下限制条件:
1、 同侧、异(对)侧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 50米,有隔离带、隔离栏杆行人不能直接通行的对侧街道排除在外。
2、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许可。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经营场所需提供 相应安全证明文书。
3、 所申请零售点需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1)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 品仓储场所,不包含(有人员居住的)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 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基本经营条件,如:经营场所内有明晰的经营用具及经营区域,门头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相符。
(2)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完全隔离,且无直接通行出入口。
(3)在农村宅基地上,经营区域必须为与住所隔离封闭式区域,申请人需出具经营场所与住宅的区域划分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 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九条 适用优抚政策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以下限制条件:
(一)军烈属及持有相关合法证件的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经考察确属家庭困难的,对军烈属本人或困难家庭中家庭成员提出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距离和数量限制;
(二) 办理优抚人群申请时须通过民政部门网络平台等渠道严格察验相关证件;
(三) 各类优抚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四)根据地方政府要求,执行当地政府要求的部分优抚政策。
第十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 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 侧门近侧边界位置。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 (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二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要依法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审查及后续监管工作意识,文书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核查文书的真实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实地核查过程中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文书明确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包括库房等)并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确认;后续监管中发现持证人存在涉及许可证违法行为的, 要按照相关法律条文依法及时收回、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少 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2020年7月2日西安市阎良区烟草专卖局颁布的《西安市阎良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 划(2020-2024年)》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西安市阎良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