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邵阳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本市所辖县(市)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并报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以社区和行政村作为基本框架,将邵阳市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根据单元格人口、空间poi(环境属性)、经济、消费等多维度数据,并结合零售许可、零售户经营数据等因素科学建模测算,确定市场单元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数量及布局条件,将市场单元划分为一般区域和特殊区域。对特殊区域,结合具体条件确定布局要求。
市场单元格及其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由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单元格内准予设置零售点数量以布局数量为上限,达到布局数量时,不予新增零售点,实行“先退后进、退一进一”政策。市场单元格内零售点数量低于布局数量的,在布局数量范围内按照法定条件、布局要求和“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对本规定实施前零售点数量已超过布局数量的市场单元,实行“只退不进”政策,当零售点数量降至布局数量后再按照“先退后进、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六条 零售点设置采取以下模式:
(一)城市区域(市辖区、县城、乡镇)单元格内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加间距控制的布局模式;
(二)农村区域(行政村)单元格内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三)其他特殊情形(指本规定第八条到第十三条所列情形)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间距布局以及数量限制与间距布局相结合模式。
第七条 城市区域申办零售许可证的,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第八条 在下列区域设置零售点,除满足本规定第五、第六条规定条件外,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综合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和物流(工业)园区内部,为防止出现集中连片、零售点过于密集的情形,每15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15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且该市场区域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分期建设的市场,每期市场视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按照上述标准设置零售点。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非临街有单独产权且具备法定经营资质和经营条件的零售点,按小区实际入住户数布局,每400户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400户的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实际入住户数可参考物业提供数据等信息。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标准设置。
第九条 特殊区域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市场区域相对独立,且不属于本规定中第十五条情形的,可不受所在市场单元格布局数量限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火车站、高铁站、机场、汽车、轮船的候站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大市场、邵东副食城(含该市场或副食城内门店朝外或贯通区域内外经营的),不再新设零售点。
(三)封闭式管理的高等院校校区、监狱、军队、从业人员人数2000人以上的厂矿等对内经营的区域(不含朝外临街铺面)和高速服务区(每一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下不受间距限制,可以在市场单元格布局数量以外增设1个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
(二)属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村。
第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且不受市场单元内布局数量的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危房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更,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大门改建)等客观原因导致现零售点位于不符合规定要求,持证人在原发证机本关管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三级以上的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
(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因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自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0日内,其直系血亲、配偶申请在原址办理的,可以不受本规定关于间距、数量、市场单元数量上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个转企”变更组成形式等内容,其经营者和经营场所保持不变的,自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本规定关于间距、数量、市场单元数量上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区域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点。毗邻街道的门店朝内经营的,属于区域内设置零售点。门店朝外或贯通区域内外经营的,属于区域外设置零售点,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布局标准设置。
第三章 禁设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或者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工棚、书报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场所。
(三)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定待拆迁或征用的,但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宅(单元楼)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和车库等非经营性房屋。
(五)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及住宅居民楼,除地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六)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生产、销售、存储、转运油漆、农药、化肥、燃气等化工品和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卷烟的场所)。
(七)农贸市场内的柜台(摊位)。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九)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十二)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临街门面除外。
(十三)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禁烟区内。
(十四)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货品性质与食杂无关、店面招牌不易于消费者识别经营烟草制品、业态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美容美发、洗涤护理、诊所药店、按摩健身、医疗器械、种子饲料、文化体育、汽车美容、汽车租赁、车辆销售、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金融证券、电脑手机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鞋帽服装、香烛祭祀、家纺皮具、家私家电、花店渔具、物流快递业务、棋牌室、房屋中介、婴幼儿食品、母婴店、玩具文具、小吃店、大排档、饮品店、培训咨询机构等经营场所。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和距离标准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申请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口、入口或相近零售点较近一侧的门沿。
零售点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间应当同时达到本规定的间距或距离标准。需进行距离或间距测量时,测量结果应当由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确认。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
本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是指通过淘宝、QQ、微信、抖音、直播平台等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指有小区名称、被相对隔断且设有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门岗的小区。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具有合法商业使用权,经勘查确认已具备经营条件,能即时用于开展经营业务的具体地点和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和生活起居场所进行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没有明确界定,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或者由于区域范围界定不全的情形,以现场实际勘测为准,并根据其所在区域情形参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口密度、城市建设、交通路网、经济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变化情况,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市场单元、布局数量等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依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在本规定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