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晋中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本规划仅适用于祁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及办理。
(三)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四)祁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条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 科学规划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科学测算参照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量容量,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 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 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五)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 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条 合理布局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2.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二)设定标准
1.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祁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区街、道、路、巷及乡镇、城郊结合部新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新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2)农村区域行政村(不含乡镇所在地、城郊结合部),人口户数30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人口户数超过3000户的按每增加10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新办理零售点与其它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含80米),一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3)城乡开发的商住小区的规划。按200户(套)内规划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增设1户零售点。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含);
(4)墟场(集填、市集)所在地以外的建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较多(100户以上)或交通要道旁的建制村(含自然村),可依据方便消费的原则和实际销量情况,适当增设。
(5)具有一定规模的写字楼、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6)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在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础上采取进一退一办法,不再增加现有零售点数量。新建市场根据固定商铺数量,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且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含);
(7)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KTV 等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具备扫码收银、独立柜台、不小于10㎡的烟草制品展示区域等条件,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占地面积30亩或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厂矿,为满足员工需求,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9)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按照每日的人流、客流量按照每5000人次设定一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次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不足5000人次的,按一个零售点设置;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10)经国家局审批有国家批文允许开办零售点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充电站内的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之规定,零售点间距设置不低于40米(含);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出示政府官方文件后,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申领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3)对辖区内持残联、部队、民政等部门有效证明的肢体残疾1级和2级残疾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查验实际经营人为本人且为唯一店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放宽,残疾人、军残、军烈属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有且仅限申请一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不得予以延续;
(4)按原零售店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不予设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申请人被国家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私自搭建改用的居民楼场所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况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如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经营业态,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租赁、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电子游戏、棋牌室、机耕农具、废品回收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等,各类培训咨询机构、彩票屋、早餐车、报刊亭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3.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销售卷烟的;
(2)无人售货超市;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直线延伸距离2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7)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图书馆(室)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5.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附则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本规定中所称的直线延伸距离,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的零售点与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正中间的直线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时,误差不超过2米。
(三)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它规定调整的影响。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证照不符、未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从而造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使用的,按照新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走新办流程。
(五)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山西省局下发《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六)本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现修改、废止等情况,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及时依法依规进行调整,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七)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发布的《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八)本规划由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