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06-05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烟草专卖局指定青云谱区局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青云谱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青云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发放许可证:

(一)  无固定经营场所;

(二)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

(三)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 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非固定经营场所和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如摊、点、车、棚、亭(电话亭、报刊亭)等,以及已被纳入拆迁或征用的经营场所;

(五) 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所属区域内;

(六)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七) 设在商务楼、住宅楼楼上或居住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带,且无基本消费人群,无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行走,不具备基本的人员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八) 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

(九) 利用电玩游戏机等抽奖博彩模式,或自动售卖机、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烟草制品销售的;

(十)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以特许、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的经营场所;

(十一) 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予审批许可证;

(十二) 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三)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四)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五) 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提出申请;

(十六) 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七)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布局要求:

(一)  辖区内主要面向街道销售的商户统一采取间距要求的布局,即已办许可证的零售点从相距最近一处门沿起算,80米内不再设立烟草零售点;

(二) 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五金交电、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眼镜店(维修、配件)、音像制品、化肥饲料、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广告设计、房地产开发、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公共卫生、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礼品回收、寄卖典当、古董店、液化汽站、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祭祀用品、运输信息、货运代理、再生资源回收、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三) 对于住宅小区的“住改商”零售点,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居住区域与商用区域在场所内无通道,能完全隔离,可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进行设置;

(四) 客运汽车站和火车站的候车大楼建筑群内,其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根据候车厅建筑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零售点,候车大厅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进行设置;

(五) 大型综合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经营店铺在100户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经营店铺可增加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零售点。经营店铺在500户以上的总量不超过30零售点。综合性农产品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附属面向街道的沿街店铺,及其他性质的交易市场(如建材市场)等集中性交易场地,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进行设置;

(六) 集餐饮、娱乐一体的商业综合体,主体经营面积的2000平米以下设2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经营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按每层设置 1个零售点计算本商业体的零售点总量(主要用于停放车辆的楼层不计算在内),综合体附属露天商业街的经营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进行设置;

(七) 宾馆、酒店(三星级以上)可设置1个主要满足内部服务需要的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零售点必须设立在一楼大堂范围内。酒店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进行设置。

(八) 以商务为中心的(写字楼),可在一楼大堂设置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不受间距限制。商务楼写字楼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进行设置;

(九) 旅游景区、风景区内属于重点防火单位,基于安全因素,景区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景区所属游客服务区域内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十) 度假村、休闲山庄等户外休闲场所内,可设置1个主要满足内部服务需要的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十一) 以锻炼活动为主的大型室内场所和度假村、休闲山庄等户外休闲场所内,可设置1个主要满足内部服务需要的零售点;

(十二) 大学、各职业技术学院(大专以上教育学院)等,根据自身经营结构,每个食堂只限制办理1个零售点,宿舍、生活区的商户申请许可证的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整个校区内总量不超过10个零售店;

(十三) 大型餐饮、大型酒吧、红酒专营店等特殊业态可设置雪茄专营店,不受间距限制,总量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

对有总量数限有要求的经营区域,所有沿街店铺如对内有开设门、窗的,在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进行和该区域总量数限双重设置。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达许可证总量上限的区域实行只减不增的政策,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退一进一过程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  申请人本人曾在部队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退役军残人员及烈属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不受间距影响,可以在本辖区内申领一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南昌市已申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放宽申领条件),申请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承诺本人直接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或雇佣直系亲属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时可视当地实际间距方面给予放宽,审核条件可适当放宽至80%(城区范围内优抚至64米的间距):

(一)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内,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搬迁至其它地址经营,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经营户提出申请,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三) 社会认可的弱势群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合法有效残疾证(残疾证三级以上,非智力和精神类残疾)的残疾人;

(四) 申请者本人持有有效证件的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通过部队开具优抚证明的;

(五)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正式文件明确需优惠扶持的商超零售企业、便利连锁企业;

(六) 县民政部门认可的优抚对象,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认定优抚证明的其它优抚人群;

(七)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内不享受优抚条件优待。

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须承诺本人直接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或雇佣直系亲属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三次以上非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或是私下转让给其他人经营的,则对该许可证进行停业处理。

第十二条  许可证申请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按要求填报格式文本。青云谱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证。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的人群,申办许可证时,可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第八条布局规划影响。

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户,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以上的可以凭相关材料进行延续,政府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烟草零售点间距另有规定的,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发生明显变化,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家住所不相连接;“非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不具备确切的地址及经营烟草制品所必须的场所硬件要求,如摆挂证件、商品展示等。如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且经现场勘验核实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办证条件的除外。申请许可经营场所包含相应卷烟存放仓库的,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卷烟存放地址信息及相关材料。

本规定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资、农药、炸药、鞭炮、化工原料、废旧物等物品。烟草制品陈列展卖区能够与以上物品有效隔离并不会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且能出具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安全证明的除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销店,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便利店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中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招收未成年人且可以获得学籍的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资质幼儿园、托儿所。其他青少年培训机构及其他幼儿教育场所不在此规定范畴。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一定间距”,具体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内。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范围内与正对面申请场所出(入)口。非经常开启的其他应急安全门不在此列。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100米的距离标准。

本规定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包括以下情形: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类企业;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内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租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

本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情况: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智力和精神类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四、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体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规定中的“间距”、“距离”,是指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零售点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两测算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分别向左右及正前方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

本规定中的“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红头文件明确政策扶持对象或正式书面来函明确要求的政策扶持对象。政府认定扶持的商业流通中小企业(江西省商务厅文件明确的扶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在现有的间距标准上予以优待,与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64米,可申领许可证。

本规定中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规定中的“受理时间”,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或线上系统预审申请接收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应通知补正,材料补正齐全之日为受理时间。

本规定中的“可优先审批发证”,是指在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对特殊人群按照其合理要求的时限,在正常的审批期限内,结合最高效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以内,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予以发证。

本规定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指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本规定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青云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对不适宜的部分及时修正。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青云谱区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点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原2021年3月31日起印发的青云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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