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科学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落实控烟履约工作职责,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宁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服务理念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中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对办理延续申请,除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外,不受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区商业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5 米,非商业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35 米;乡镇商业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5 米,非商业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60 米;
(二)行政村内按常住户每 150 户设 1 个零售点,并保持适当距离,每增加 150 户可增设 1 个零售点;常住户达到 50 户的自然村内可设置 1 个零售点;行政村村委会(村部)周边商铺最多设置 2 个零售点;
(三)居民小区内零售点间距应保持在 20 米,经营场所必须为平层全开放且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场所;居民小区外出入口两侧10 米之内所属商业网点不受间距限制;
(四)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数量应控制在 2 个以内;
(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的候车大厅内部只设置1 个零售点;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设置 2 个零售点;
(七)工厂和厂矿企业生活区内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 20米;
(八)各类综合性商品贸易市场内部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 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出入口 50 米以内;
(二)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咨询机构等;
(三)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网吧、网咖、电玩游戏厅、游戏机室等场所。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六)生产、销售、存储有毒有害及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如:化工、农药、油漆、废品回收点、寄递快递营业网点、小区安保门房等场所;
(七)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及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八)主营或从事学生用品、文化体育、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床上用品、五金建材、彩票销售、金银珠宝、建筑装潢、消防器材、按摩推拿、保健品、药妆医械、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烟(雾化器)品牌实体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修理修配、寄卖典当、汽车服务、汽车租赁、传真打印、农具农资、照相馆、渔具店、农畜养殖、调味品、海鲜冷冻、宠物店、鲜花店、红白喜事店、宗教用品店、化妆品店、纹身室、美容美发店、修理店、公厕、生产加工厂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九)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售卖区域或场所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烟草制品情形。
第八条 有下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军烈属、残疾人、五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营业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或政府鼓励发展的商贸流通连锁经营企业;
(四)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 米以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等场所设置零售点,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1.以住宿为主且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并具备卷烟陈列零包售卖区域的;
2.以餐饮、娱乐为主且经营面积达 3000 平米以上的,并具备卷烟陈列零包售卖区域。
(六)军队营区、看守所、监狱、戒毒所、拘留所、封闭式景区等相对封闭场所;
(七)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气)、充电站经营场所内设有便利店,设置 1 个零售点。
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距离测量应按照以下标准测量:
1.门沿测量时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各场所出入口门沿之间的最短距离;
2.距离测量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行要求,不得穿越公路隔离护栏、护墙、隔离岛等交通隔离设施;不得穿越花坛、花园、绿化带等不适合行人通行设施;不得穿越固定建筑物等;
3.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的测量时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门沿之间的最短距离;
4.因建筑规划需要,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测量时,应与其他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照最短距离计算。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相关名词及解释:
1.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和存储的场所。
2.零售点间距是指拟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场所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各场所出入口门沿之间的最短距离。
3.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4.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5.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经常性开放、用于教职工及学生出入的通道口。
6.经营面积是指经营场所用于实际经营和仓储的面积。如:仓库、车库、阁楼、办公室等辅助设施不能与经营场所分离的面积应计入其中。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低于”、“以上”、“以内”等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实施,有效期限 5年,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0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