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消费需求,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助力乡村振兴农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草专业店等。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的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因素制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则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阳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并依照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进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数量控制原则。本市烟草制品合理布局以乡镇、街道为市场最小单元,为推动全市农网高质量发展,提升城乡零售点合理布局水平,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乡分类标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结合地方政府划定的乡村振兴战略帮扶镇、示范镇及行政区域等实际情况,将最小市场单元划分为农网及城网,分别设置零售点上限指导数,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应控制在向社会公布的该单元规划内。
第八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受理在先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对本规划施行前已进入排队轮候的申请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划入所属最小市场单元农网、城网进行排队轮候。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标准:
(一)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三)未纳入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范围;
(四)应具备必要的营业区域,有用于陈列的销售展柜展架和可存放烟草制品的货柜。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尚未装修的毛坯店面或处于装修阶段的店面、不对外营业的仓储场所、未具备商品陈列条件且住宅性质二楼以上(含二楼)场所或写字办公楼的二楼以上(含二楼)场所等其他不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的场所。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零售点标准:
(一)一般街道(路幅宽度10米以下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50米;
(二)繁华街道(路幅宽度10米以上),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30米;
(三)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按每300人口设置1-2个的标准进行控制,同时应兼顾各自然村的分布。对于面积过大,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
(四)汽车站、轻轨站、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候车室、院内、景区内):在现有零售点的基础上不再新增零售点,无零售点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
(五)大型综合体内10000㎡-15000㎡不超过2个,15000㎡以上不超3个;
(六)集贸市场和综合性市场按照经营户每20个商户发放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标准进行发放,此类市场零售点上限不超过10个,且不受间距限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距离控制指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相隔一定距离。数量控制指采取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划持证总量。
(一)距离控制: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按照第十一条第(一)至(二)项规定执行。
由阳江市区域内烟草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勘查测量,勘查测量时申请人需在场并签字确认。
(二)数量控制:采取数量控制的区域,总持证户不超过区域规划量,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按“退一进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上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和数量控制,按“一户一证”优先设置零售点: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周围限制区域内,零售户积极配合,自发证机关告知之日起半年内办理歇业,并于歇业后三个月内另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持证人在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一个月内,原持证人的直系亲属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或原持证人没有直系亲属,其亲兄弟姐妹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新办零售许可证应按原许可证有效期核发。
第十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等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由本人提出申请及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适用本规划第十二条第(一)项的间距标准放宽50%;适用本规划第十二条第(二)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上述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限在原发证机关区域范围内享受优惠政策一次,且持证人、市场主体类型不得变更。
第四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含)范围内的。国家、政府部门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出台更高距离限制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亭)、活动板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在建工地等可移动或非法拥有的;
(三)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前门店后住所、下门店上住所等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无实质性的物理间隔,可以无障碍通行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或无人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内摆放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汽油、油漆、五金化学用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如:农药化肥销售点、烟花炮竹销售点、燃气燃具销售点、汽油柴油燃料销售点、油漆装修建材销售点、日化用品销售点、生鲜肉品海产品销售点、干货调料香料类销售点等等,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经营的主业务及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与经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如经营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医药卫生、文化体育、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鞋帽包店、家纺、家私家电、房屋中介、寄卖典当、传真打印、早餐店、面包甜品类、大排档、烧烤店、花店、快递业务、祭祀用品、经营调料香料类商店、送水站、奶茶咖啡店、网吧、KTV、农庄休闲园等经营场所;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九)对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
(十)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及公益事业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
(十一)封闭式小区、厂房等无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检查的场所(不含沿街店面);
(十二)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侧)门等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
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增进出通道口、新增校区导致不符合间隔距离要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测量方式为,使用标准测量工具(如皮尺、滚轮测量仪),以经营场所之间规范通行距离最短的营业通道口(含对外经营窗口)中心位置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已经设置固定隔离栏、绿化带的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通行。
道路中间单黄线、双黄线及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及其他杂物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可步行最短距离是指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位置到零售点最近进出通道口中间点的距离。如中小学校、幼儿园位于建筑物的二楼及以上楼层,则进出通道口可步行最短距离为该建筑物中最接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地面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位置到零售点最近进出通道口中间点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间隔距离按照可步行距离进行测量,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门店入口的中心点,终点为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门店入口的中心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一般街道、繁华街道如遇到街道路宽不均匀,取最宽及最窄的平均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住宅小区、厂房是指设有门岗、院墙或其它隔离障碍的住宅小区、厂房。开放式、封闭式毗邻或贯通外街道朝外经营的住宅小区、厂房,一律按间距标准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如遇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导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阳江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对规定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阳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阳烟专〔2022〕2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阳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