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试行)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0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控烟履约工作职责,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广泛调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罗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总量适应、科学规定、服务社会原则。

第五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平罗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外,不受平罗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具体规定:

(一)城区街道、巷道等道路临街零售点间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20米;

(二)乡镇街道、巷道等乡政府、镇政府所在地临街零售点间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

农村各自然村(组、队)非临近集市街道区域最多设置三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三)居民小区外围营业房或商业网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居民小区内无营业房,按每5栋楼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且零售点申请仅限于地上一层;居民小区内有营业房的,每10栋楼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居民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之内所属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10米以外按照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的零售点布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每个经营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1.以住宿为主,需符合三星级标准以上(仅限本经营场所);

2.以餐饮为主,需拥有同时容纳200人就餐的桌数或拥有10人以上的包厢不少于20间;

3.以娱乐为主,经营面积300平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个小时/天以上的;

4.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商业综合体内部最多设置四个零售点,综合体外部按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五)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产业园区等内部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外部按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六)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经营场所内设有便利店,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公寓楼、写字楼内零售点的设置仅适用于地上一层,在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符合第六条第四项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除外;外部按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八)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九)旅游景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如区域跨度较大,超过1平方公里的按照每1平方公里增设1个零售点标准,外部按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十)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特殊场所,在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外部按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十一)客运汽车站、客运火车站(高铁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外部按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十二)上述条款中设置零售点数量控制的区域,核定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和第一次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布局。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距离条件限制:

(一)因经营类型、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申请人在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改变的;

2.因企业改革、内部转制等改变经营主体的;

3.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的。

(二)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内的便民服务店。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优先办理,但每名优抚对象仅限第一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1.社会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孤寡老人、无生活保障能力的人群等;

2.当地政府扶贫帮困的重点对象;

3.军人退役或复转后选择自主择业的人员;

4.政府鼓励发展的连锁便利店,5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

5.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6.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歇业后三个月内在平罗县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新建、再建项目工地。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八)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一级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卷烟、雪茄烟作为消费者直接吸食的商品,具备食品的一般特征,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如:化工、农药、油漆等场所, 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点、寄递揽件点等场所;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建材、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区域;

3.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单元房、楼梯间、地下室、车库、杂物房、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的场所的如:小区内阳台户、车棚、门房。

以上规定涉及的场所,原有的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的;

(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一)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十二)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

第十条  以经营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商品零售和提供服务的其他类业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五金建材、彩票销售、建筑装潢、消防器材、按摩推拿、保健品、药妆医械、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烟(雾化器)品牌实体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床上用品、寄卖典当、汽车服务、汽车租赁、传真打印、农具农资、照相馆、渔具店、农畜养殖、调味品、海鲜冷冻、宠物店、鲜花店、祭祀用品店、公共浴室等经营场所申办零售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零售点布局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上一年度(截止12月31日)持证户总数的2%,核定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以及第一次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布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的认定解释:

1.“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正常招收未成年人就读的大专院校。

“幼儿园”是指: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距离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有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测量起点。中小学校出入口一般指师生进出通道,不将消防通道等专用通道计算在内。

2.本规划中“间距距离”的测量方法是: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大门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大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3.本规划中的“综合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市场内经营多种商品,各种商品关联不大的批发或零售市场。

4.本规划中的“集贸市场”是指:在城镇、乡村、城乡结合部等设置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农副产品市场。

5.本规划中的“专业市场”是指:同类产品积聚于某一区域进行交易、流通和配送的场所。

6.本规划中的“专门学校”是指:招收十八岁以下按专业门类设置的学校。

7.本规划中的“家庭成员”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的“不超过”、“不低于”、“以内”、“以上”、“不少于”、“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6日起正式施行。如遇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平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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