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堡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吴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合理布局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合理化布局的基本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遵循市场导向和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吴堡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规定提出的动态管理实施定期评价,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可以每年调整一次,确因当前布局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也可对局部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公告实施。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中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或间距或其他标准。
(一)城区、乡(镇)所在地(含城郊)零售点规划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二)城乡开发的商住小区的规划。按200户(套)内规划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增设1户零售点。
(三)其他街道稀散区不得少于100米;
(四)农村乡镇街道不得少于50米;
(五)行政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数量按居住村民数量控制在1-2个以内,间隔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六)各类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
企事业单位、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各类住宅小区内,按每10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零售点。
(七)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一个零售点。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再增加。
(八)车站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但最多不得超过2个。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九)城区内繁华商业街道零售点布局:毗邻两户零售点的距离不能小于30米。一般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的距离不能小于50米。偏远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的距离不能小于100米。
(十)城区街道、乡镇街道零售点布局,布点密集路段采取自然淘汰和依法取缔相结合的措施使布局逐步达到合理。
居民聚居区(社区)原则上按每百户居民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一社区内零售点之间最短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十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50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十二)为满足新建工地工人购买卷烟问题,在工地驻扎地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并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一个零售点,烟草零售许可证为一年一审,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歇业手续。
(十三)连锁经营门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
(十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1.星级宾馆、饭店、酒楼、娱乐场馆、军队驻地、监狱监所等相对封闭,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2.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
第四章 零售点布局的不予设置和不受限制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因违法违规被收回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用他人名义申请办证,本人实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3.主营五金、蔬菜批发等业务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
4.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有毒有害、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易挥发类、放射性等商品的商店);
6. 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距离城区小于100米、乡镇小于60米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4.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不受合理化规划方式标准限制的情形:
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有效证明,在同等条件下,经吴堡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可优先审批发证,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学校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门口(包括后门)两侧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规定行走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五条 本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条中所称“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指《吴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吴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依法听证后,按照法定程序面向社会公示30日,并于2020年12月27日正式施行。原2017年10月27日发布实施的《吴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吴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草案)
片区划分 |
细分区域 |
详细区域 |
现有户数 |
规划户数 |
办证指标 |
城一区 |
A区 |
116 |
126 |
10 |
|
A-1区 |
新建街(桥头→粮站→中心广场→政协门口)含河滨路、旧农贸市场 |
38 |
41 |
3 |
|
A-2区 |
一道街(城建楼→巡警大队)含河滨路、农贸市场 |
13 |
16 |
3 |
|
A-3区 |
二道街(新华书店→党校) |
16 |
18 |
2 |
|
A-4区 |
古城路(烟草公司门口→氮厂→地道站门口→鑫康家园) |
49 |
51 |
2 |
|
城二区 |
B区 |
99 |
111 |
12 |
|
B-1区 |
街头派出所→石油公司(含河滨路、石油公司) |
52 |
57 |
5 |
|
B-2区 |
石油公司→检察院(含河滨路) |
47 |
54 |
7 |
|
清大线 |
C区 |
65 |
71 |
6 |
|
宋家川镇所在地 |
杨家店社区、张家墕村、前庙山村、南王家山村、郭家庄中心村、白家山中心村、慕家崖中心村、呼家山中心村、王家川社区、后墕中心村、康家塔社区、辛庄中心社区、后王家山村、任家沟村、刘家沟中心村、郭家腰中心村、三皇园则中心村、前王家山村、弓家圪崂中心村、达连坡中心村 |
30 |
32 |
2 |
|
张家山镇所在地 |
温家湾村、辛庄村、吉针庙村、宽马家石村、寺沟村、白洛现村、晓寺则村、高家庄村、园宋家沟村、高家塄村、张家山村 |
17 |
19 |
2 |
|
辛家沟镇所在地 |
李家河村、老庄村、尚家坪村、寇家塔村 、辛家沟村、深砭墕村、霍家山村、景家沟村、宋家坡村、贾家山村、李常家山村、霍家沟村、高家庄村 |
18 |
20 |
2 |
|
佳吴线 |
D区 |
126 |
132 |
6 |
|
寇家塬镇所在地 |
刘家塬头村、李家塔下山村、寇家塬村、红湾村、车家塬村、李家塬村、尚家塬村、马跑泉村、慕家塬村、庙岔上村、王家圪崂村、安家山村、横沟村、砖窑山村、东庄村、田家塬村、杨家塬村、薛下村、槐树港村、李家沟村、后山村 |
73 |
75 |
2 |
|
岔上镇所在地 |
川口村、岔上村、宋家条村、薛家峁村 、崖磘上村、樊家圪坨村 、叶家园沟村、前畔村、杨家畔村、丁家畔村、大枣湾村、乔则沟村、高尚墕村、樊家畔村、木家沟村、丁家湾村、薛张家山村 |
14 |
16 |
2 |
|
郭家沟镇所在地 |
刘家焉村、齐家山村、郭家沟村、冯家峁村、车家塔村、钻天咀村、山头村、上候家墕村、下山畔村、小塔则村、杨家沟村、王家梁村、袁家山村、于家沟村、李家庄村 |
39 |
41 |
2 |
|
合 计 |
406 |
440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