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3-05-27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及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场所。

第五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辖区实际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遵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烟草零售市场公平有序。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状况、消费能力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7.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类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除外);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11.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等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12.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的;

13.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类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15.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类

16.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

17.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8.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连锁经营门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含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以社区(居委会)为一基本单元。农村零售户集中度较高的自然村(以原乡镇形式存在的自然村)参照基本单元管理。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应对基本单元上季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公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占用前项基本单元比例数量。

(一)城镇居民住宅区、新建居民小区每达到200户以上的,可设置1-2个零售点,住宅小区设置零售点须为平层商业用房全开放式门店;

(二)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户经营摊位,布局零售点不超过2户;

(三)星级宾馆、星级饭店等相对封闭,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共同经营、具备高度对外开放性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县城区客运中心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2个零售点;

(六)因社会公益服务需要,县级政府设定公益服务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部门发起实施的农业、环保、水利、教育、交通等项目,也包括民间组织发起实施的扶贫、妇女儿童发展等项目所在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为防控烟草零售经营风险,有效保护经营者(申请人)合法利益,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监管等因素,实施预警发布、熔断管控等经营风险保护机制: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可分年度对规划中零售点布局增减数量比例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基本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在近三年最高值100%以内,申请人提交办证材料依程序办理。

(二)基本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在近三年最高值100%-105%之间时,申请人提交办证材料依程序办理;在达到历史峰值105%时,应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风险预警提示信息。

(三)基本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在近三年最高值105%以上(不含本数)时,对该基本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实施熔断,征求申请人意愿后,申请人按登记建档时间顺序排号等待,按“退一进一”进行受理,或引导其在其它基本单元办理烟草制品零售点。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不受限制。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在因拆迁停止经营后三个月内提出。变更后的经营地址应在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安置区域。

经营主体(近三年无违法记录)发生变化原证注销后(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除外),在原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排号影响。

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分布、烟草制品计划等实际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宣贯工作,提醒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布局便民,定期发布,合理定点,与时俱进。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基本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熔断后,对符合办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建档,施行“退一进一”调控模式。

基本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熔断后有退出时,烟草专卖局根据登记建档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登记建档排队的申请人在登记建档排队期间因无证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取消其年度登记建档等候资格。

 有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特殊群体(符合办证条件的)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该零售点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不得转让经营)。

农村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申请人所在行政村常驻人口数量、消费需求、交通条件等因素鼓励申请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十五条  家庭经营(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主体在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是一般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经营场所应为七种(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商场、超市、娱乐服务、其它类)业态。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是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央与参照物(学校)进出口中央之间的距离。有多个门的经营场所以当初确定正门中性线为基点,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对符合原合理布局规划已申办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在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可正常经营(上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有效期截止后不符合本规划的不再延续。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依法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0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此前发布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五烟专〔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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