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持证卷烟经营户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县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定、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指标
陵水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初以近两年零售点数量峰值的98%作为当年零售点布局指导数,本县当年零售点总量以当年指导数作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新零售点。
本县辖区卷烟市场设为一级市场单元,下设二级市场单元为各乡镇,各单元新零售点设置额度参考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等因素每季度进行动态分配。当季度单元持证率高于本县持证率的,原则上该单元内不予设置新零售点,但其中新建成的各类开发区和居民聚居区可根据其规模和用途适当分配新零售点设置额度。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标准
本县零售点布局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城镇主干道、支道和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沿路(街、道)对外经营的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区域,毗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在城镇内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一定设施或特殊场所内顾客消费的对内经营区域(如大中型集贸、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居民小区、大型酒店),毗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同时该区域内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三)人口户数在150户以下的村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户数超过15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行政村内的零售点最多不超过8个。
(四)经营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如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零售点总量的3%。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
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3%的,不再对该类业态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少于上述规定的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发布当年指导数、各单元新零售点设置额度和零售点存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限制:
(一)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和退伍军人等本人实际经营并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符合海南省烟草公司三亚公司零售加盟终端选点布局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持证人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主动歇业后一年内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的,可不受本规定布局指标和标准的限制,但不得超过本县近两年零售点数量峰值。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且业态类型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中小学校内部及其师生出入通道(含消防通道)可步行最短距离 50 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其师生出入通道(含消防通道)可步行最短距离 30 米范围内。
(十三)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出线下申请,也可以通过许可证网上服务平台提出线上申请;陵水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严格遵循“先申请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按规定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间距距离以营业场所出入口(营业窗口)相距最近边缘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习惯性步行的最短路径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各单元零售点存量”以中国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数据为准,“人口数量”以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最新的官方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相关条款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陵水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陵烟专〔2015〕7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