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控烟履约、诚信体系和“健康中国”等战略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利于促进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维护国家、消费者利益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平昌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平昌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化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卷烟销售情况等因素,对卷烟零售点的空间分布、零售业态、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六条 平昌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和要求:

(一)老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40米,发展新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镇政府所在地及2020年撤镇(乡)并镇前的镇(乡)政府所在地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已形成街道的非政府、街道办所在地的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三)未形成街道的非政府、街道办所在地的社区以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采取总量控制的方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000人以下的社区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的社区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四)行政村每村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五)统一规划的城镇封闭式住宅小区(仅限地平面首层)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1个。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内、火车站内、码头等地,按照“一址一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

(七)旅游景区内,按照“一址一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八)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按照“一址一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九)营业面积300㎡以上的茶楼,营业面积400㎡以上的商场、超市,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娱乐服务场所,营业面积4000㎡以上的宾馆、酒店,为满足场内特定消费群体需要,可在场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卷烟销售窗口临街的除外。 

(十)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受国家特殊管制区域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已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加气站内的便利店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老城区、发展新区50米以内,非老城区、发展新区 30米以内)。

(二)幼儿园内部及周围30米以内。

(三)医院、党政机关内部。

(四)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场所、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五)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 。

(六)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受到禁止或限制准入市场惩戒的经营主体。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一)持证人经营主体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发生变化,原址重新申办的经营场所。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名称变化,持证人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经营场所。

(三)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持证人及时提出重新申办的经营场所(由城区以外零售点迁入城区的,不适用本项)。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适当放宽距离限制标准,老城区不低于20米,发展新区不低于30米,其他区域不低于15米。

(一)具有平昌籍且持有有效证件的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人员或其监护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具有平昌籍且持有效证件的军烈属等国家优抚对象,每户仅限办一个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需改变经营地址的,持证人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经营场所。

(四)本规定实施前因经营地址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禁止范围内,主动申请歇业,在一年内另行换址经营的(由城区以外零售点迁入城区的,不适用本项)。

(五)因幼儿园、学校改建、扩建等因素导致经营地址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禁止范围内,主动申请歇业,在一年内另行换址经营的(由城区以外零售点迁入城区的,不适用本项)。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较高级别的残疾人应参照以下标准: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内”、“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相关词语的定义:

(一)老城区街道:同州街道办所辖社区的街道(不含坦溪社区、长印社区、蜈蚣社区、土桥社区、友谊社区、金山坪社区)、佛头山管委会所辖社区的街道。

(二)发展新区街道:金宝新区管委会所辖社区的街道、电商产业园管委会所辖社区的街道、星光工业园管委会所辖社区的街道。

(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四)旅游景区是指由国家旅游管理机构认定的4A级及以上的风景区。

(五)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设置了封闭式院墙和统一进出的门岗卡口、门禁设施的小区。

(六)零售点间距是指两个经营场所相隔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之间可行走路线的最短距离。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持证人)的经营场所距离学校进出口通道最近的出入口(含正门、侧门、后门等出入口)中央与学校进出通道口中央的可行走路线的最短距离,学校进出口通道自身一定长度的,从距离申请人(持证人)最近的一端开始测量。

(八)可行走路线的最短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习惯行走的最近道路(线路)直线距离,街道中间设置有封闭式隔离栏、绿化带的,测量时应绕开;测量时必须使用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测量由申请人本人、专卖管理人员(两人以上)等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9月1日印发的《平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平烟专﹝2019﹞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平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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