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定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定陶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受理申请优先、社会优抚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并由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城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乡镇驻地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行政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划分标准:
市场单元以乡镇、街道所辖区域为基本市场单元,定陶区烟草专卖局将市场单元划分最小市场单元;最小市场单元为乡镇、街道辖区内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行政村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的若干区域)。
第八条 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度的测算规则及布局标准:
(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度=该市场单元当前零售户数量/该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承载量(见附件一)×100%。
独立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饱和度达到或者超过100%的,视为该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区域消费,应将饱和度有序调整至100%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发放;
(二)市场单元内因城镇化建设而产生新居住区、商业小区或拆迁区;国家或地方扩建和新建区域的道路沿线、旅游景点,其零售点办证指标原则上由定陶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实际在不超过该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调整;
(三)市场单元的合理承载量由定陶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和距离限制:
(一)城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乡镇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由消防、安监部门验收通过的酒店(宾馆)或者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但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其区域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三)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未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后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予以注销其原许可证后,由其家庭成员在原址重新申领的;
(五)尚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或行政村(100户以上)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六)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直营门店及列入政府批准推进的民生项目,且二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限制,但受距离限制:
(一)持有一至五级合法证明且能提供本区域户籍或合法有效居住证明的伤残人员、残疾退役军人、烈属、持有合法证明的低保五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自主经营能力,首次申领且驻店经营的,距离标准不得低于该区域零售户间距标准的70%(优抚对象另有规定的,在其规定内可适当放宽)。以上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取得零售许可证非本人驻店经营的,经专卖人员查证属实的,予以撤销并回收许可证。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申请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与其相邻持证户距离标准降至7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与其相邻持证户距离标准降至70%。
(四)封闭管理的小区内且房产不属住宅性质、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超市,可设置零售点;大型、人口密集小区,最多不超过2户,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限制,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自然村按照户籍人口每400人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的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定场所,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专职机构管理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按商铺数量每200个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量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之间需距离间隔不低于50米;
(二)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火车站(高铁动车站)每个候车厅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机场每个候机厅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航站楼其他场所零售点不超过1个;单侧高速服务区(含加油站)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
(三)部队、监狱等持证内供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高等院校等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距离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的,执行文明创城验收标准中有关距离限制的规定;
(二)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场所;
(四)非商业性质小区住宅楼宇内擅自经营的,在物业(门岗)室、储藏室、车库经营的;
(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不能识别或不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十一)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
(十三)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十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六)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七)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政府登记事项变更除外。
(十八)森林保护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场所;
(十九)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二十)经营范围的主项及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经营场所”是指外部有醒目的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并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设施的场所。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墙体物理隔断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非流动的场所视为固定场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间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墙体等物理隔断而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不属于固定场所。
“与住所相独立的场所”,是指应直接面对消费者,具备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直接进店或直接挑选商品的条件;应有墙体等固定物理隔断,能将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完全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
“固定”,是指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内部空间完整、边界清晰且不可移动,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城区”指东至(南段)站前路、(北段)范阳路,西至西环路(G220国道),北至希望路,南至南环路(定砀路)。
“封闭小区”指凡在住宅周围修建围墙、护栏,实行封闭式管理或出入口由安保人员统一管理的居民小区认定为封闭式居民小区。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
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是指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最短距离(进出口通道为校园大门、侧门、后门及应急通道等)。“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幼儿园。
第十七条 经营范围的主项及性质与烟草制品不相符的其他业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歌吧舞厅、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家纺家私、喜铺用品、丧葬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水果干货、茶馆糕点、照相馆、健身房、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礼品回收、小吃店、蛋糕店、饮品店、母婴店、奶粉店、会所、土特产店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不低于”、“超过”、“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小于”“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期限自办理之日起1至5年。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菏泽市定陶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菏泽市局2021年发布的《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菏烟法〔2021〕7号)在本辖区范围内不再执行。
附件一:
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承载量由定陶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测算方法可参照如下标准:
附件二: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二)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三)两侧设有隔离带、绿化带的(且隔离带、绿化带人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零售点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四)申请点与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五)申请点与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六)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七)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距离测量:
(八)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九)申请点与零售点有障碍物或隔河相望的,应沿正常行人线路至申请点测量:
备注:
残疾证指2011年5月1日启用的二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