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对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对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组合运用数量、间距、限制性条件等要素合理确定布局规划标准,设置零售点布局禁入区和准入区。
第八条 以行政区划为参考依据,划分区域网格单元。一级网格单元是滨海新区,二级网格单元以开发区和街镇为参考进行划分,三级网格单元以社区、行政村为参考进行划分。结合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等因素,根据网格单元内人均持证率、消费满足率情况,合理设定对应的阈值。根据阈值情况,动态调整禁入区和准入区。
第九条 通过阈值测算规划户数,现有户数大于规划户数的网格单元,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直至人均持证率、消费满足率均符合阈值管理要求;现有户数等于规划户数的网格单元,零售许可证实行“退一进一”政策。
第十条 除零售点布局禁入区外,其他区域为零售点布局准入区,应当符合下列数量和间距要求:
(一)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零售点应为平层全开放式门店,房屋数量200套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套可增设1个零售点,同一主体结构的房屋只设1个零售点。
毗邻街道的小区底商,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相关规定办理,实行总量控制;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门面朝内朝外同时经营的,同时满足小区内相关规定和与小区外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的标准,且计入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总数。
门面朝向以经营场所规划设计为准。人为物理封堵、隔断、将经营场所进行分割的,不作为门面朝向的判断依据。
(三)农村行政村常住人口5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四)统一规划建设的以经营农副食产品为主的零售类综合性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应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1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但总数不超过3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建材市场、家具装饰市场、工业品市场、汽配市场等非以经营农副食产品为主的零售市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
零售点经营场所不能为敞开式摊位。
(五)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的一层、二层及地下一层,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个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门面朝向临街的商铺与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且计入该层零售点总数。三层及以上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商用办公楼宇一层及地下一层,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可设置1个零售点。门面朝向临街的商铺与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且计入该层零售点总数。二层及以上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公交枢纽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候车区域等公共交通等候厅可设置1个对内销售的零售点。
(八)旅游景点游客接待中心提供问询、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森林防火等要求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物流园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应是对内经营的便利店、超市、烟酒商店。
(十)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无固定合法经营场所的;
(四)未取得合法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的;
(五)经营场所已纳入拆迁计划的;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七)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八)未经依法依规审批,且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批发类市场内部的;
(十)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二)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十三)经营场所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距离为准);
(十四)托幼机构、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等场所内;
(十五)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场所;
(十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八)经营场所与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
(十九)零售点数量已超过区域网格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的;
(二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零售点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凭道路规划或城市建设公告、拆迁公告,或者是道路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间距可以放宽50%,零售点数量不受限制。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自愿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迁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经营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可以放宽50%,零售点数量不受限制。
(三)属于下列优抚对象,并具备滨海新区户籍,能提供有效书面证明,必须是申请人实际经营(经营方式仅限个人经营),且首次提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可以放宽50%,零售点数量不受限制:
1.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伤残军人,可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军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军烈属证、革命烈士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未设置零售点的新开业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首个申请且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可以不受网格单元零售点数量及间距限制,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项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可以不受网格单元零售点数量及间距限制,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项的限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六条 对申请时符合合理布局规划的零售点,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暂不受理零售点布局禁入区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固定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应为经营性用房,不包含私自拆、改、建、装等违章建筑,以及阳台、地下室、车库、车棚、流动摊点、售货车、售货亭、书报亭、集装箱展、临时棚舍、临时建筑、活动板房、市场无实体墙摊位等。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燃油、散酒、炸药、鞭炮等物品。
中小学: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经营场所与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寄卖典当、美容美发、化妆洗涤、药妆医械、按摩推拿、足疗洗浴、运动健身、文化体育、纺织服装、五金建材、油脂化工、汽车保养、汽车租赁、车辆销售、灯饰门业、家纺皮具、装修装饰、家具家电、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文具书店、情趣用品、母婴用品、渔具批发、电脑手机、通信器材、水产冷鲜、水果蔬菜、干果茶叶、彩票售卖、鲜花店、熟食烧烤、烘培面点、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婚庆殡葬、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资种子、农畜养殖、兽医饲料、金融证券、仪器仪表、医疗卫生、私人会所、饭店餐饮、宾馆酒店、网吧网咖、茶楼、棋牌室、台球厅、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酒吧、咖啡厅、歌舞厅等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认定标准是指预包装食品类商品的摆放比例不低于经营场所货物摆放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人均持证率:网格单元内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数的比值。
消费满足率:网格单元的卷烟人均消费量与上级网格单元的卷烟人均消费量的比值。
零售点间距:拟申请零售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门道中心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
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商铺及临街商铺。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2021年4月29日印发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津滨烟办〔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