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切实维护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芦溪县辖区内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申请人要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且经营场所均应接受、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芦溪县烟草专卖局所管辖的芦溪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零售业态、经营需求、经营场所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按照“一户(点)一证” 许可设置,结合区域特征,对城乡街道、居民小区、行政村、自然村等区域,按照道路、特定参照物等根据不同单元格的经济状况、人口结构、消费需要、消费能力等因素,采取数量和间距并行的方法进行合理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县辖区内各街道(包括乡镇)零售点间距,在原有格局不变的基础上,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
(二)农村(行政村、自然村)的零售点间距,每200户居民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居民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按每200户居民可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不超过200户的,可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小区临街零售点(属于该小区房产)的,按本条第(一)项标准许可设置。辖区内新建小区(包括小区临街零售点)入住率达到80%可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
(四)辖区内综合性市场、专门市场及大中型商场内部(不包含临街商铺)的门面或铺位零售点设置,严格按照数量加间距许可设置,不超过100个门面或铺位数量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门面或铺位可以相应增加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五)、辖区内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按门面或铺位数量比例设置零售点,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门面或铺位总数量在120个以内的,按每40个门面或铺位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2、门面或铺位总数量超过120个,在121-500个范围之内的,按每80个门面或铺位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3、门面或铺位总数量在501个以上的,按每100个门面或铺位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六)风景旅游区(景点)、农(林)场企业 、厂矿、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等,零售点许可设置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七)火车站、客运站等站内的便利店零售点许可设置不超过2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设置1个零售点;
(八)经营产品或项目单一性、特殊性、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0米,如: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物流寄递、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鲜活农产、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母婴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棋牌室、电子商务、殡葬服务、彩票销售点等。
(九)辖区内非城镇化的自然村主干道、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的地段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公里;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控制零售点数量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考虑放宽准入条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区域)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及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等,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业态,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娱乐服务类业态是指从事住宿、餐馆、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酒楼、歌舞厅(KTV)、洗浴中心等;
(三)特殊群体: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证的残疾人(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除外)、持有军队、政府等有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的优抚对象,如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持有低保证的贫困户、困难户等;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数量、间距标准限制:
(一)因地方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道路规划、拆迁改建等方面原因,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无法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持政府相关证明文件,由政府统一搬迁或安置至其他场所或地点经营的零售户;
(二)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注销,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请办证;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原持证户自愿迁址经营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的;
(十)被法院、银行等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但取得营业执照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中小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零售点距离设置:中小学校周边50米距离以内,城区幼儿园周边20米距离以内、乡镇农村幼儿园周边30米距离以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到期需延续时,适应本条规定;
(五)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区域的;
(六)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第十二条 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同时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在教育局备案,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专门学校”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
本规定中的学校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学校正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从门的两边缘分别向左右及正前方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特殊群体”优抚政策,在本辖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倾斜,且优抚政策仅限其本人。
残疾人士是指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残疾退伍军人按照残疾人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场所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由芦溪县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确定。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缘,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测量直线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都应当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在进行距离测量后,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新增零售点”是指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原有格局不变”是指自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一户(点)证”是指一个经营场所或一个零售点只能办理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经营场所处于完全开放状态(可对消费者全开放,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流动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具体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零售点距离设置”是指即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中新增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又要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中新增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之间的间距。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芦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原202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芦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