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汉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社区作为基础,划分出最小市场单元,并按区域功能对最小市场单元进行分类,不同类型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住宅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共(轨道)交通区域、文化体育场馆、高等院校、施工工地、工业园、旅游景区10类。
第七条 不同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可单独采取间距控制模式或数量控制模式,也可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
第八条 住宅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
(一)各类临街商铺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
(二)各类住宅小区内(临街商铺除外),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第九条 商业步行街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可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第十条 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5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的临街商铺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一个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0个。
第十一条 公共(轨道)交通区域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具体为:
(一)轨道交通站点,根据站点类型设置零售点,非换乘站的建筑内区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个;换乘站建筑内区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3个;
(二)轮渡码头区域内(含趸船)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个。
第十二条 文化体育场馆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具体为:文化体育场馆内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按校内师生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具体为:工期在1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3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期间可在施工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工业园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控制模式,具体为: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具体为:可根据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场所的功能不同,分别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但各相对独立的封闭区域内零售点不超过2个。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距限制,但应当符合具体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连锁超市,其内部视为一个整体,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 3 个月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但应当符合具体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选择自主就业(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退伍之日起三年内的退役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且在全市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全市门店数量在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具体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限制:
(一)烈士遗属;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三)自愿退出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另行择址经营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取得合法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但其实际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所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以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九)医院、影剧院、网吧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十一)写字楼、公寓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建筑内平层全开放式门店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市场单元的具体规划情况(规划表)以及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和旅游景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应进行动态调整,并每半年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和“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营业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不含生活、办公、仓储、停车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幼儿园”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规定中“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小学供未成年人进出的出入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规定中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最近出入口中央,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本规定中“幼儿园、中、小学向外延伸的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以武汉市商务局和武汉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名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集贸市场是指由专职机构负责管理的用于商品集中交易的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