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2-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平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泉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平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平泉市辖区实际,对市场单元设置以下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布局规定:

(一)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户籍人口和距离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余数达15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80米;

(三)城区、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的,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摊位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证明,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8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住户超过80户的,在8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物。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实际营业面积在500-2000平米的宾馆、饭店、商

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纪念馆、体育场馆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上述经营单位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六)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产业园、旅游景区(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能小于30米;

(八)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内的候车(机)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15米;

(九)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大学等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须提供零售点所在区域单位同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书面材料;

(十)书报亭、爱心亭、简易房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售货车、流动摊点、简易板房、临时建筑物;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4.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

5.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幼儿园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米的区域内;

6.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1.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2.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内部;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给予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许可:

(一)持有本市户口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下岗人员、退役军人放宽办证条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在行政村、自然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以上放宽条件不适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产业园;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距离和数量限制。

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导致的集体拆迁属于“城市建设”范畴;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者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或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幼儿园2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本辖区内主动申请变更经营地点的,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距离和数量限制;

(四)其他有政策规定必须扶持的情形;

(五)以上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变更,且只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第九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烟草制品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定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在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办理延续时,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点为测量起点,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师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以校门中心点为测量起始点,周边距离最近的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正门中心点为测量终点。以合法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平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施行后,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泉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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