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铁门关市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各团部(镇政府)所在地、连队(村组)、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商业区、集贸区。
第五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以户籍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门面数量等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各团部(镇政府)所在地区域,按照户籍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15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50人为基数,每增加1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二)连队(村组),按照户籍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2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三)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按照户籍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2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居民小区按照小区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0户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商住区按照小区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50户为基数,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四)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15个门面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5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15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5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五)集贸区(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集贸市场),按照市场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20个门面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2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第六条 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库东公路检查站周边等区域,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20个门面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2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第七条 宾馆、酒店、餐饮场所、风情园、农家乐等,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室内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室内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一店一证”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特定区域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汽车站候车厅内可设置4个零售点(火车站候车厅内、飞机场候机厅内参照执行);
(二)工矿企业生活服务区内,按照职工人数设置零售点,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集贸区除外):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经营,自歇业之日起一年内,原持证人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军烈属、低保户、残疾人及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首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有效证明且实际为本人或家庭经营的;
(三)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零售点数量和间距限制(集贸区除外),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项: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商场;
(二)旅游景区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九)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其他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
(十三)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四)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五)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依交通法规可步行通行的最近距离。测量方法: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进行测量,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可通行车辆或行人的所有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消防通道。测量方法: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依交通法规可步行通行的最近距离,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
第十四条 铁门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铁门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铁门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