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市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本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商业区网格、城区非商业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毗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商业区住宅小区、商业区街道、非商业区住宅小区、非商业区街道、商业综合体、集贸区、特殊区域。
第七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辖区消费能力、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现零售点科学布局。
(一)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乡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每 300 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村组(连队)网格按照每 400 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 10 个。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网格设置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2 个且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毗邻。
(二)商业区街道网格按照间距设置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3 个且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毗邻;非商业区街道网格按照间距设置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2 个且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毗邻。
(三)商业区住宅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套)每 150户(套)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 300 户(套)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 2 个零售点;300 户(套)以上的,每增加 150 户(套)增设 1 个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2 个且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毗邻。非商业区住宅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套)每 200 户(套)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 400户(套)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 2 个零售点;400 户(套)以上的,每增加 200 户(套)增设 1 个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2 个且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毗邻。
小区临街门面朝向小区内的,适用封闭住宅小区网格规定;
朝向小区外的,适用所在地域间距规定;贯通小区内、外的,同时适用所在地域网格间距、封闭住宅小区网格规定。
(四)商业综合体(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固定门店数每 50 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 100 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2 个,最多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10 个。商业综合体网格设置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3 个。
(五)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按固定摊位、门店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摊位(门店)数不满 100 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2个;100 户以上 500 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6 个;500 户以上 1000 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 12 个;1000 户以上2000 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 20 个;2000 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 25 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2 个且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毗邻。
市场临街门面朝向市场内的,适用集贸区网格规定;朝向市场外的,适用所在地域间距规定;贯通市场内、外的,同时适用所在地域间距、集贸区网格规定。
(六)特殊区域
1.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内零售点可按照实际人口数量每 200 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独立于企业、工矿区的员工生活小区可按照实际人口数量每 300 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
2.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厅(候机厅)每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 8 个,且间距不低于 5 米;候车厅(候机厅)外部但仍然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网格内的,不足 20 个商铺,设置 1 个零售点,超过 20 个商铺的,每增加 20 个商铺增设 1 个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3 个且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毗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 500 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三)营业面积在 1000 平米以上的宾馆、酒店。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十条规定的,在数量、间距上适当放宽。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 100 米范围内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党政机关、公共医疗机构、青少年宫内部;
(十二)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十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出入口 100 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二条 乌鲁木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距离范围,是指地理方位处于同侧,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间的最近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通道口的距离,测量方式为测量基准点采取申请户经营场所出入口距离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最近一侧的点位进行测量。测量方法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取申请户门店出入口至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的最短距离。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集贸区固定摊位、门店数以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封闭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围栏),小区户数以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与已持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毗邻是指两户零售户之间应相隔至少一间店铺,若两户零售户之间是以通道相隔,则该通道应能让汽车通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职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核准许可具备学龄前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不包括幼儿看护、幼儿托管机构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不超过”包含本数,“不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乌鲁木齐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的《乌鲁木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