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2-10-2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经营场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37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桂林市辖区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场所条件的标准制定及监督管理,桂林市烟草专卖局下辖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的勘查。

第三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合法商业使用权,经勘查确认已装修完毕,能即时用于开展经营业务的具体地点和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

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已合法取得使用权,有固定的地址门牌号(含主管部门、责任管理部门编号),使用砖、木、钢等结构材料筑成的,具有长期性、固定性设计功能的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一)租赁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候机室、候车厅等柜台经营的;

(二)集(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如花鸟市场、建材市场、机电市场等),政府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搭建的有合法使用权的独立铺面;

(三)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站前区域(广场),由政府职能或者管理部门设置的便民点等;

(四)其他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以下情形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

(一)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

(二)其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本规定由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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