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以规划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再增设。
第六条 婺源县烟草专卖局以历史峰值为基准,推算各街道、乡镇零售点规划数。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规划数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街道、乡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规划数、办证额度数等情况。
第七条 对照政府区域划分,明确最小市场单元的片区划分、细分区域、详细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规划数、办证额度数。
(一)在辖区办证额度内,对以下区域、业态类型采用间距控制模式:
1.设置在城区行政区域街、道、路、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2.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3.主营业务为餐饮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彩票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业态类型,在辖区办证额度内,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300米。
(二)在辖区办证额度内,对以下区域采用总量+间距控制模式:
1.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每个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2.行政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500人以内的行政村可设1个零售点,超过500人的,每超过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行政村设置的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10个,500人以下的自然村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在辖区办证额度内,以下特定区域,根据功能需求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1.汽车站候车室内、火车站候车室内、加油站内、旅游景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再增设零售点。
2.军队大院、监所、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区域。该区域同时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3.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且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4.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且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5.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与公共楼层。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四)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自设的直营店。不受本规定规划数、总量和间距限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等情形。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简易板房等;或居民楼内以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与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幼儿园校园内及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六)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办公场所的。
(七)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十)人员密集且相对封闭的经营场所(KTV、网吧、酒吧等特殊业态)。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三章 优抚政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抚照顾:
(一)社会弱势群体。
对于需要优抚照顾的社会弱势群体,可以给予在本行政区域可办证额度内间距减半的优待:
残疾证等级为一、二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社会优抚对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优抚对象,不受本行政区域可办证额度的限制,给予间距减半的优待:
1.革命伤残军人或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的军警以及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2.革命烈士直系亲属。
3.因公牺牲军警直系亲属以及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亲属等。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抚照顾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行政区域可办证额度的限制,但间距要符合布局标准: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优抚照顾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
(二)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应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符合优抚照顾条件的对象,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一致),不得采取转租、雇佣、合伙等手段申请;符合优抚照顾条件的对象只能优抚照顾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现场勘验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边沿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校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的出入口,不包含常年封闭的消防通道。
校园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是指从出入口的两侧边缘半径范围内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婺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婺源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3月31日施行的《婺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