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包括兴城市、绥中县和建昌县三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葫芦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和实施。各县(市)烟草专卖局按照本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且已实现商品展卖的建筑物。
第七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距离”相结合限制模式,原则上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如因街道、乡镇行政区划内人口数量、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经济状况等因素导致零售点密集,则按路线相近、区域相邻的社区、行政村或者社区行政村联合体划分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葫芦岛市烟草专卖局根据零售户存量、指导数基准值、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各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以下简称“总量指导数”)。本规定所称总量指导数是指各最小市场单元内可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上限。
第九条 葫芦岛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对辖区内各单元总量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在办证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平台进行公示。
(一)单元内客户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客户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客户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发布绿色等级和黄色等级提示的区域,可以新办设置零售点;发布红色等级提示的区域,不予新办设置零售点。
当最小市场单元由红色等级转变为黄色等级或者绿色等级时,提示申请人尚有零售点办理额度,引导申请人有序申请办理。
第十条 在满足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前提下,对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设置距离控制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网地区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农网地区每个行政村每2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每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农网地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街道,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可以不受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保持辖区内各业态均衡发展,其他类业态、娱乐服务类业态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以如下标准审批发放许可证:
(一)经营各类非预包装食品的其他类业态和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总和不超过发证机关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4%;
(二)因历史原因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类业态、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之和已经超过4%的,不再办理上述两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当其他类业态、娱乐服务类业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数量总和下降至低于4%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距离控制标准参照本规划第十条规定:
(一)零售点数量为零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零售点数量为零的新建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按照小区物业登记入住户计算,每5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大型商业综合体,将经营面积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专院校、农场渔场、企业厂矿,应将常驻人员数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人员数量5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八)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应将旅客流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年度日均人流量5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九)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户,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延续的,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单元的总量指导数控制。
第十三条 对下列情形在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除外。
(一)持国家或政府部门出具认定的相关证明的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仅限于军警烈属、低保户、持有四级以上肢体残疾人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明确列为政策扶持对象或者民生工程的申请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资金等条件满足法定申请要求的前提下,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并能独立自主经营,以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形式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总量指导数限制,但与最近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指导数限制,与最近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原经营主体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申请歇业前1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原许可证注销后1个月内,在该经营地址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总量指导数控制和距离限制;
(四)因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或配偶之间),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以不受距离、总量限制。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十三)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十四)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或者与上述场所共用进出通道的;
(十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七)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八)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九)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距离”测量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的总体测量标准,测量以申办烟草零售许可证时市县两级局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认定为准,间距测量标准以两点之间的水平直线最短距离为准,无法通过水平直线测量的,需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二)测量起始点为场所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中,实地核查人员不能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和周围50米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幼儿看护、学前托管等场所,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列入此范围;
(二)中小学、幼儿园距离测量标准。将零售点出入口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进出使用的通道口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其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商业用途的,或者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长期合法使用权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居民住宅小区”是指用围墙、围栏等隔离方式将居民住宅楼与外界分开,对进出人员、车辆等流动性因素进行登记等措施的居民住宅小区。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可连通、可公用的居民住宅小区应视为合并单元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行政村的住户数量以乡、镇政府民政所统计作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不溯及办理完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葫芦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省、市新规定不符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日起实施的《葫芦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葫烟办〔20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