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丹东市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准入。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订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原则;
(三)坚持服务社会、树立责任原则;
(四)坚持均衡发展、逐步调整原则。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丹东地区零售点合理总量计算:
根据丹东地区零售户存量、合理总量基准值、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五项指标计算丹东地区零售点合理总量。
(一)合理总量计算指标:
1.零售户存量指本年度当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
2.合理总量基准值指三年滚动平均值(四舍五入为整数),即地区最近三个自然年度的零售点数量的平均值;
3.人均持证率指零售户总量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即每万人持证户数量;
4.区域持证率指零售户总量与区域面积的比值,即每平方公里内持证户数量;
5.消费满足率指本年度当期单元内全部持证零售户月均销量与本市辖区内全部持证零售户月均销量的比值。
(二)合理总量计算方式:
1.零售户存量小于合理总量基准值(三年滚动平均值)的,将合理总量基准值作为合理总量;
2.零售户存量大于等于合理总量基准值(三年滚动平均值)的,以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作为附加条件计算合理总量,满足以下三个附加条件之一的,可以上调合理总量基准值的2%计算合理总量(四舍五入为整数), 合理总量基准值上调上限为2%。
A.地区人均持证率<全省人均持证率;
B.地区区域持证率<全省区域持证率;
C.消费满足率≥1, 即本年度地区全部持证零售户月均销量≥全省持证零售户月均销量。
第六条 零售点单元分类:
结合丹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等实际情况,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标准,设置四类零售点单元:
(一)封闭小区类零售点单元,指有围墙或护栏等明确边界,有出入限制条件的居民区;
(二)繁华街区类零售点单元,指零售点集中、人流量大、卷烟消费需求旺盛的步行街、商业街;
(三)社区类零售点单元,指除封闭小区类、繁华街区类零售点单元以外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下设的行政社区、居委会;
(四)行政村类零售点单元,指除封闭小区类、繁华街区类零售点单元以外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下设的行政村、农场、菜农委、渔民委。
第七条 各类零售点单元合理总量计算:
根据测算得出的丹东地区零售点合理总量,结合丹东地区卷烟市场长期形成的各类零售点单元零售户存量占比,计算各类零售点单元合理总量。
第八条 各零售点单元指导数计算:
(一)封闭小区类零售点单元,以“户均持证率”作为计算指标。
(二)繁华街区类零售点单元,以“消费满足率”作为计算指标。单元消费满足率在1的基础上每超过5%,可在单元内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单元可增设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三)社区类零售点单元,以“人均持证率”作为计算指标。
(四)行政村类零售点单元,以“区域持证率”作为计算指标。
第九条 各发证机关定期对辖区内各单元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示辖区内各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存量、零售点集中程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户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指导数的95%,列为鼓励准入区,发布绿色等级提示,提示申请人尚有零售点办理额度,引导申请人有序申请办理。连续两个统计周期均为鼓励准入区的零售点布局单元,由发证机关开展市场调研后,适当下调该单元指导数。
(二)单元内零售户存量达到零售点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列为潜在饱和区,发布黄色等级提示,提示申请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较大,需理性申办零售许可证;
(三)单元内零售户存量达到或超过零售点指导数的100%的,列为限制经营区,发布红色等级提示,不予新办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在满足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各类零售点单元,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设置零售点:
(一)视力类、言语类、听力类、肢体类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指导数控制标准限制:
(一)零售点数量为零的封闭小区、社区、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大型商业综合体,将商铺或摊位数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场内经营者500户以下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五)大专院校、农场渔场、企业厂矿,应将常驻人员数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人员数量5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六)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应将旅客流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年度日均人流量5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七)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户,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无法延续,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单元的指导数控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指导数控制标准限制且不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原许可证注销后1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原经营主体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申请歇业前1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原持证人申请歇业后1个月内,在该经营地址提出新办申请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距可供师生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不满50米或50米以上但连通学校、幼儿园内外的场所。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存在出入限制或出入口位于楼道等场所内的非全开放式场所。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间距测量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行人道路通行规定;
(二)遵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的总体测量标准,将间距测量的零售点之间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点分别作为测量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中,实地核查人员不能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得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试行)》(丹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