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2-09-13

第一条 为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保障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结合抚顺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要,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抚顺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街道(乡镇)为一个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新零售点。

第六条 抚顺市烟草专卖局根据零售户存量(本年度当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指导数基准值(每个单元最近三个自然年度的零售点数量的平均值)、人均持证率(每万人持证户数量)、区域持证率(每平方公里内持证户数量)和消费满足率(本年度当期单元内全部持证零售户月均销量与本市辖区内全部持证零售户月均销量的比值)五项内容,综合计算确定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

第七条 抚顺市烟草专卖局每年1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各单元总量指导数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在办证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平台进行公示。市局负责对外公示各县局及辖区内各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零售点集中程度等级标识,各县局负责对外公示本行政区内各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零售点集中程度等级标识: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第八条 在满足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前提下,即在绿色等级和黄色等级提示区域内,对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设置距离控制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网地区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农网地区每个行政村每2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每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

(一)零售点数量为零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零售点数量为零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待发展为成熟稳定社区后,纳入单元总量指导数控制;

(三)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大型商业综合体,将商铺或摊位数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场内经营者500户以下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七)大专院校、农场渔场、企业厂矿,应将常驻人员数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人员数量5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八)旅游风景区、火车站、汽车站,应将旅客流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年度日均人流量5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九)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户,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无法延续,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单元的总量指导数控制,但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

(十)原经营主体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申请歇业前1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原许可证注销后1个月内,在该经营地址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总量指导数控制和距离限制。

第十条 禁止性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应当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应当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

(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 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4)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5)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6) 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7)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7)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1)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倾斜性情形,可以视实际对以下情形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且同一放宽资格只能适用一次。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总量指导数影响的,不得突破总量指导数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1)重点优抚对象(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2)重点优抚对象所申请办理的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不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范围内。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属同一单元范围)可以不受总量指导数的限制但受间距的限制;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间距是指两个场所间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行人道路通行规定;

(二)遵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的总体测量标准,将间距测量的零售点之间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点分别作为测量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中,实地核查人员不能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

第十三条 零售点出入口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进出使用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标准,测量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办理延续申请时,不能违背法定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本办法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四)本办法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的固定建筑物。

(五)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内容所称“不得少于”、“以下”、“以上”、“以内”“不得超过”“未达到”“内”“不足”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抚顺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抚烟专〔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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