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2-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辽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阳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采取量化单元,组合运用总量、间距和其他零售因素,公平公正、合理配置的布局模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市场单元(以下简称“单元”)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条件,以城网区域的街道、农网区域的乡镇划分为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统计区域。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总量指导数(以下简称“总量指导数”)是指根据零售户存量、指导数基准值、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五项,综合计算各单元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在满足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前提下,零售点间距规划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网地区,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农网地区,每个行政村每2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每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4个。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

(一)零售点数量为零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商用办公楼宇公共一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四)大型商业综合体,将商铺或摊位数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场内经营者500户以下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五)大专院校、农场渔场、企业厂矿,应将常驻人员数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人员数量2000人以上、5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六)旅游风景区(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除外)、火车站、汽车站,将旅客流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年度日均人流量5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七)因客观情况变化产生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户,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法延续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或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的总量指导数控制,但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以及卷烟零售点其他设置条件;

(八)原经营主体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申请歇业前一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时,持证期间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在原经营地址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总量指导数控制和距离限制,但应符合卷烟零售点其他设置条件。

第九条 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娱乐服务类业态,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市场单元的总量指导数控制,但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或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除外:

(一)持国家或政府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包括军警烈属(直系)、四级以上肢体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人独立自主经营且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5米,受总量指导数限制,并应符合合理布局其他标准;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应当提前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但应符合卷烟零售点其他设置条件;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原址重新申请的,不受总量指导数和距离限制,但应符合卷烟零售点其他设置条件。

第三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娱乐服务类除外),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四)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50米以内的;

(五)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幼儿看护、学前托管等场所,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列入此范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同周边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之间,行人依法可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标准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行人道路通行规定,测量可步行的最短距离;

(二)遵照零售点之间最近的两个可通行出入口的中心点进行测量;

(三)测量中,以不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为原则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

(四)测量零售点出入口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进出使用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

(五)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停业期限累计超过12个月的零售点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六)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娱乐服务类内部的零售点,不作为核发其外部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有确切的门牌、地址,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的建筑物。

第十八条 总量指导数的计算指标:

“零售户存量”指本年度当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

“指导数基准值”指三年滚动平均值(四舍五入为整数),即每个单元最近三个自然年度的零售点数量的平均值;

“人均持证率”指零售户总量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即每万人持证户数量;

“区域持证率”指零售户总量与区域面积的比值,即每平方公里内持证户数量;

“消费满足率”指本年度当期单元内全部持证零售户月均销量与本市辖区内全部持证零售户月均销量的比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辽阳市烟草专卖局于每年年初对各单元总量指导数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在办证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线上平台等对各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零售点集中程度等级标识进行公示,未公布前执行上一年度标准。

单元内客户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发布绿色等级提示;单元内客户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单元内客户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发布绿色等级提示的区域,提示申请人尚有零售点办理额度;发布黄色等级提示的区域,提示申请人单元内客户存量较大;发布红色等级提示的区域,不予新办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不少于”、“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街道、乡镇、人口数量以政府部门统计为准,具体参照《辽宁省行政区划手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辽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22日起施行。2022年7月11日起实施的《辽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辽市烟局〔202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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