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2-07-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长乐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以街道乡镇为单元,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标准。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州市长乐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外,不受本布局规划其他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未纳入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范围;

(三)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

(四)应具备必要的经营区域,其中烟草制品和食杂类经营区域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八条  基于优化布局原则,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三)无人值守的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四)申请人经营场所情况不符合本规划第七条条件的;

(五)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

(七)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如住宅区杂物间、车库等;

(八)位于住宅楼或商住楼一层以上等不具有对外经营的场所;

(九)烟草制品和食杂类营业区域面积占经营场所总面积小于50%的,或者具有相应的营业区域但无商品摆卖、无售卖货架的;

(十)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服装店、鞋帽、快递或美容美发足浴、生鲜肉品等与卷烟零售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十一)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十二)政府、行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本规划以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作为重要制定基数,根据长乐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网点历史形成的集中经营特征和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以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为标准,将辖区市场划分为18个合理布局单元。

第十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详见附件1《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一)各乡镇、街道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模式。由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参照福州全区统一模型测算的各乡镇、街道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确定辖区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

(二)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单元新设零售点路幅宽度10米以下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25米;路幅宽度10米以上,或设有隔离栏、绿化带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少于25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符合区域单元数量调控前提下,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1.火车站候车室内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火车站一层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2.汽车站、公交车枢纽总站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地铁站点内每个出入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

3.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本规划根据各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幅度,计算偏离值,据此将合理布局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偏离值=(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偏离值在±3%内的区域单元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5%的为发展区,偏离值大于5%的为饱和区。

第十二条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详见附件2《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应当按照该单元的合理布局调控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发展区证件数量达到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在坚持合理布局调控模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从规划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办许可证,以待相关退出机制生效,证件数量降低至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第十三条  对稳定区单元内,暂时不满足数量调控布局要求的办证申请人,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详见附件3《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号明细表》)。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排号备案。申请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第十五条  当稳定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预登记排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

排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排号人若有意愿继续备案等待的,应主动提出继续备案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核查。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继续备案的,视为放弃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的;

(二)现有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符的。

第十八条  对发展区单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适时评估合理布局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平台、行业网站平台、或办证服务大厅窗口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零售点区域单元布局模式在每年的6月、12月最后一周内对外公示,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预登记排号顺序应及时编制调整并对外公示,方便公众实时查询。

第二十条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应在开始预排号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充分的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小区、产业园、综合体、交通枢纽、在建工程项目等区域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可不受本第十条的布局限制,但应按以下标准作为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规划住户户数(商品房数量)在2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规划住户户数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长途汽车站、地铁站每个出入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度集约的商业购物中心及各类综合性市场,同一楼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以满足工地施工人员卷烟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全封闭式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投入使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场所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同意后,可不受本第十条的布局限制,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经营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商场;

(二)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的新办申请,不受本规划第十条的布局限制,但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且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原许可证应当及时注销;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三)因新建或改建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更换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办证条件,申请人应配合办证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

(一)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数量调控的前提下,可享受间距标准下降50%,且予以优先办理。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且一人只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二)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要在原址重新办理新办申请,且符合本规划间距、业态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宾馆、酒店不属于此类;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含50米);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测量“直线距离”、“同侧间距”时,以申请经营场所和已设最近零售户两者出入口门线最近点为测量点。持证人已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未办理停歇业手续或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零售点不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街道为行政区划”区域为:吴航街道、航城街道、营前街道、漳港街道、文武砂街道。

本规划中“乡镇为行政区划”区域为:首占镇、玉田镇、罗联乡、猴屿乡、金峰镇、潭头镇、湖南镇、文岭镇、梅花镇、鹤上镇、古槐镇、江田镇、松下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封闭式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隔离障碍的住宅小区以及农贸市场、城市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内部区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中开放式区域是指毗邻设置名称道路区域、开放式小区及封闭式区域毗邻或贯通外街道朝外经营的区域。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的“街道同侧”,含同侧延伸距离,邻行道转角、夹角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等。“进出通道”是指供学生出入的校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中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套内面积),不包括车库、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以申请的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由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标准执行。原2021年3月1日施行的《福州市长乐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附件2: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附件3: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号明细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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