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设置零售点一般区、限制区、禁入区、饱和区等,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五条 设置零售点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六条 设置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镇区交通道路沿线两侧的,零售点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零售点按照与同侧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
第七条 设置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村零售点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且同一行政村内(含新建集中居住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二)城镇居民小区(不含沿街门面房)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
(三)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城市综合体一楼设置的零售点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
(四)高速公路一个服务区(单侧)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五)监狱、看守所、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六)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火车站内、大专以上院校校园、物流园区、机场、港口、景区等区域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
第八条 设置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一般区、限制区中首次申请的,间距限制可放宽至不少于同等条件下设置零售点间距的二分之一: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军人以及地方1-2级残疾人,持有《残疾军人证》《残疾证》,在户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烈士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持有《抚恤补助证》以及一年内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在户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以上情形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放宽限制条件,但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禁入区情形除外。其中(一)至(四)项不受本规定间距和总量的限制,(五)项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设置,不受本规定总量的限制:
(一)单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超市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且持证人未发生改变的;
(三)原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200米、幼儿园50米距离范围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且持证人未发生改变的;
(四)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其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请的;
(五)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且在徐州区域内规模达到10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放宽限制条件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勘验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间距时不作为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物:
(一)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
(二)擅自停止卷烟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未办理停业手续,经公告1个月仍未办理的;
(三)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不存在的。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含以特许、吸纳加盟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为敞开式摊位,或设在储藏室、地下室及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等非城市综合体二楼以上区域,车库车棚、门卫值班室、报刊亭(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的除外)、售货亭、售货车、流动摊点、活动板房、集装箱等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危房等,以及被列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内;
(三)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区域内;
(四)同一个经营地址(不包含城市综合体)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五)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用于烟草制品对外经营场所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
(七)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的;
(八)位于中小学200米、幼儿园50米距离范围内的;
(九)经营场所门头招牌不可辨识或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不相符,或经营场所没有具体门牌地址或道路名称的;
(十)主营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办公用品、彩票游艺、复印照相、传真打印;化妆洗涤、药妆医械;通信器材、电子商品;家电家具、家居用品、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摄影器材;车类销售、中介劳服、典当寄售、金融证券、金银珠宝;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宗教售服;棋牌茶楼、旅行服务、餐饮小吃、花卉果蔬、蛋糕烘焙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教育培训、学生用品、文化体育、母婴用品、玩具游乐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二)当地烟草专卖局已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饱和区域内,或许可证总量已达到上限的限制区域内;
(十三)其他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三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无人售货超市、便利店等;
(四)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为防止市场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零售点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均衡发展,可以划分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网格单元,并结合网格单元内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等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饱和区等规定,报徐州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各网格单元饱和值,对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达到饱和值90%以上的网格单元,向许可申请人予以提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及说明
(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与住所入口分设且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的除外)、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仓储场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市场无围墙摊位等;“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二)“间距”是指以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为前提,参照物与测量对象最近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路径;
(三)“参照物”是指与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最短的零售点经营场所;
(四)“对外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用于实际对顾客开放的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含办公、仓储、生活场所和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占用的面积);
(五)“安全因素”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以及处于森林保护区、工厂矿区等重点防火区域,或存在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易造成卷烟污染损坏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小商品市场类、经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农机车贸类、洗化医药类、装修装潢类、五金建材类、修理加工类、粮油散酒类、美容美发类、洗浴保健类、歌舞酒吧类、网吧书店类、服饰箱包类、婚丧祭祀类、快递站点类、燃气燃油类、烟花爆竹类、面粉面食加工类等;
(六)“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集贸市场等;
(七)“城市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八)“实际商品展卖”是指完成装修、有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关键词相符的固定门头招牌等设施;
(九)“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物流配送,在全国或全省有一定影响力的以直营或者加盟方式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便利店;
(十)“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十一)“距离”仅指以行人不违反道路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中心点至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路径;
(十二)“人均持证率”是指网格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常住人口以申请时间上一年度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区域持证率”是指网格单元内单位面积有效许可数与申请点周围区域面积有效许可证数的比值;“消费满足率”是指同一时期内网格单元内卷烟销量与区级行政区平均销量或周边网格单元内卷烟销量的比值;
(十三)本规定涉及的“小于”不含本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徐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徐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