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2-06-07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巫山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巫山县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卷烟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二)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七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标准:

(一)一般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二)国道、省道以及连接乡镇之间的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三)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200人以上的村民小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超过2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200人以下不予设置零售点;

(四)商(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及综合性市场内,按照该区域固定商铺每5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该区域固定商铺不足50户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火(汽)车站、机场等候车(机)室内以及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或者游客集散地,按照该区域固定商铺每2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该区域固定商铺不足20户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候车(机)室以及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和游客集散地外的区域按照该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

(六)具备独立经营场所的趸船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七)封闭式小区住户每3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超过3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300户以下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鼓励发展或者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含外资)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以及具有卷烟展卖区域的餐饮、休闲、住宿等娱乐服务场所;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纪念馆、展览馆、部队营区、高等院校、看守所、独立工矿区、农场等相对独立的区域。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持证人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街道或者原乡镇所辖区域其他地址经营,不受间距限制,只限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持证人搬迁至其他街道或者乡镇所辖区域经营的,按照该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政府指定的安置点除外:

(一)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者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持证人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或者自然灾害、生态移民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条  凡原占道经营的摊点迁入原街道或者原乡镇所辖区域内的门店经营,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持证人重新申领的,不受间距限制,只限享受一次优惠政策;申请人迁至其他街道或者乡镇所辖区域的门店经营,按照该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

生活困难且无经济来源,也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许可证,残疾人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70%执行,烈士遗属不受间距限制,只限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两年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和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其以上经营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仓库、停车场。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巫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巫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山烟局〔201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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