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2-06-07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通道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九)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七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城镇区域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户籍人口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户籍人口不足1000人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民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域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本条中的城镇区域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区域,农村区域是指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区域。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符合经营性要求标准的平层全开放式场所,按照住户每5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住户不足50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部队营区、高等院校、独立工矿区、农场以及其他人口较为集中、相对封闭的区域内,按照人数每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人数不足500人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经营户不足10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等封闭式交通的服务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营业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等零售商业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歌城、网吧等娱乐服务行业可设置1个零售点;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等住宿行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政府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门店、便民服务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纪念馆、展览馆、监狱、看守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写字楼、公寓楼等独立商用楼宇内部(不含临街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由本人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满足该申请办证区域其他条件前提下,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且仅适用一次。

第十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因城市拆迁、中小学周围零售户清理等政府政策性因素不能或不宜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名义在本辖区择址重新申领许可证可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证换一证”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请人拟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距离。

对零售点间距测量,由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对无法确定行人习惯性合法通行线路的,按现场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直线距离测定。以上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合法建筑室内面积,不含办公区域、仓库、车库、员工住宿或者其他非直接从事经营业务的场所和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不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铜烟局〔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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