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2-06-07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综合考量辖区内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控制吸烟等因素,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市、区(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

市区采取“间距+数量”模式,以间距为主,数量为辅;县城、乡镇采取“数量+间距”模式,以数量为主,间距为辅;农村采取“数量控制”模式。总体上保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防止无序过度竞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申请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或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申请人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的。

(二)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3.主营业务与经营烟酒副食品无关,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餐饮、宾馆经营业态的;

4.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条件的,经提醒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6.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的场所;

7.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8.住宅小区除一楼已经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餐饮、宾馆经营业态的并实行开放式经营的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三)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处于禁止经营特殊区域内的:

1.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出入口50米距离之内;

2.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内;

3.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区域内;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一年内将拆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辖区市场分别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距离标准:

1.市区(含湟中区鲁沙尔镇、多巴镇、甘河滩镇、上新庄镇城镇区域及城中区总寨镇城镇区域)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2.县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3.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二)数量标准:

1.住户2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内部不设置零售点,住户200-5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每增加5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

2.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村常住人口2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区、县城周边整体搬迁、改建的新村、城中村按照城区标准设置;

3.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内,依据其正常经营的固定铺面、固定摊位总数的1%设置零售点,严格控制零售点总数;

4.火车站(高铁站)、机场、汽车站等区域内部,原则上每2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5.乡级以上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途经农村的乡级以上公路不受本项第2目的限制;

6.驻军部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厂矿、封闭式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高等院校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校区有住宅区的,按照本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

7.对于持证零售户已经充分满足消费需求,再予新增零售点势必会导致无序竞争、低价倾销的商圈、街道等,对于该区域的新办申请,由所属烟草专卖局组织相关部门、零售户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酒店、休闲娱乐等服务行业;

(三)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全国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店。

第九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对以下情形,零售点设置标准减半执行,申请人必须本人经营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持有有效证件且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

(一)军烈属、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持有乡镇级以上扶贫相关证明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持有残疾人证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年前主动申请歇业,或主动配合政府拆迁工作办理歇业,并搬迁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因学校、幼儿园新建、扩建、搬迁或其出入口改变位置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本规定的,在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主动搬迁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经营场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与住所相独立: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具有互相独立的封闭空间、功能划分;

(二)经营场所与日常生活起居功能相分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符合正常通行习惯且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申请场所出入口与所参照零售点、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距离最近的两侧门框下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学校、幼儿园。

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不少于”“内”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合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在其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六条  持证人申请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地址、模式未发生改变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不予延续情形和本规定第六条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9日起施行。原2017年发布的《西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宁烟专〔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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