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2-06-07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西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西州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海西州辖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大柴旦行委制定所属辖区单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应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采用间距调控和总量调控两种方式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通过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调控数量的布局方式,适用于各市、县政府驻地、大柴旦行委驻地、乡(镇)政府驻地街道等可直接测量距离的地域。

(一)城市街道: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政府所在地市区范围内的街道,零售点间距在30米以上;其他市、县、大柴旦行委政府所在地市区范围内的街道,零售点间距在20米以上。

(二)乡(镇)街道:各级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在20米以上。

第七条 通过对某一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的布局方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每100户设1个零售点;

(二)农村50户以下的自然村及牧民聚集地设一个零售点,每超过5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

(三)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全封闭机构,每个单位设置1个零售点;

(四)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

(五)相对独立且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宾馆、酒店、度假村、游乐场等娱乐场所,按地址只设置1个零售点;

(六)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置零售点的,按照其柜台、摊位、店面在100个以下的可以设立3个零售点,100个以上的,每增加30个柜台、摊位、店面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七)旅游风景区、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等对内经营的卷烟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青少年宫、图书馆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三)公共医疗机构内;

(四)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与食品、食杂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条  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车站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手续的,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距离是指拟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有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测量起点;如有固定隔离带或禁行双黄线的街道,测量间距时,对面的零售点不作为有效参照物。

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以视当地实际在间距、总量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有效证件且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发证。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校园、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园”是指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共医疗机构”,是指公共卫生机构、各级各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与食品、食杂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网吧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西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发布后各市、县、大柴旦行委制定所属辖区单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海西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西政办〔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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