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黄南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南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许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辖区内(含城镇、农村、农牧区)零售点布局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社会,动态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一)县府(含县级市)所在地城镇内主要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少于20米,且各街道卷烟零售点应当以街道总长单侧每200米不超过4户的比例设置。
主要街道指政府部门规划内,已正式命名,设置有交通标识的道路及干线。
(二)各乡镇街道及公路(国道、省道)沿线街道。卷烟零售点设置以街道总长单侧每400米不超过5户的比例设置。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少于10米。
(三)农村自然村及农牧区聚集地。卷烟零售点设置应当以行政村(自然村)实际住户数量为基数,按每35户设置1个零售点的比例进行设置。自然村公路(县道、乡道)沿线的零售点,均计入所属村卷烟零售点总量。
(四)综合性(批发、贸易)市场。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交易市场内,应当以市场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为基数,按照市场内每20个摊位设置1个零售点规划。
(五)城乡开发的商住小区内。应当以小区设计容纳户数为基数,每200户(套)规划1个卷烟零售点的比例设置,商住小区的临街对外门面,归所在路段区域范围规划内。
(六)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汽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七)相对独立且封闭,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等经营场所及专业娱乐场馆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八)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摊点、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以及不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具体经营地址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亭等临时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经营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安全标准或者经营要求不达标的经营场所。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6.经营范围的主项及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性质明显不相符的,且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经营场所。如:主营建材装潢类、五金类、化妆品类、水产酱杂调味品类、劳保用品类等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通道口(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城镇街道放宽10米,乡镇街道不受间距限制,自然村及牧民特殊群体不受每35户设置限制),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仅限一证,且为本人亲自经营。
1.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4.建档立卡低保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车站亭等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手续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予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有效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以距离最邻近的出入口中心点为测量起点,应当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二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最近的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除外)。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包含本数,“不少于”、“不足”、“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幼儿园,并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黄南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黄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