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制品零售户进退有序。
(三)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关键因素,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类施策原则。以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牧区零售市场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立足当前、长远规划原则。在严格执行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加强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第二章 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院内及距离其校门(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50米以上。
(二)同一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站等公共服务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三)同一宾馆、娱乐场馆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等,按照市场内每间隔20个摊位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乡村及牧民聚集地每30户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公厕)以及不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具体经营地址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亭等临时建筑物;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无人超市、抓烟机、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内部及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间距10米,村及牧民特殊群体不受每30户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限制,仅限一证,且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划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准予延续。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车站亭等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手续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予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有效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一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除外)。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本规划施行后,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果洛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起实施的《果洛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