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河南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工作。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本省各市级局辖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设置指导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定期以市场需求、申请数量、电子烟销量、经营成本及利润等作为参考因数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应当在数量指导数(见附件1)内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指导数时,不予增设零售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第八条 母婴用品店、书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少年宫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九条 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计生用品、保健按摩、药妆医械、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等。
第十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四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测量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既存电子烟零售主体经营场所先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客观存在的,申请变更到发证机关管理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优先申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各地市电子烟零售点数量指导数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测量标准
附件1:
河南省各地市电子烟零售点数量指导数
附件2: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测量标准
《规划》中“距离”指新申请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方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定、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马路的,参照图1测量,距离=a。
2.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设有隔离带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作为测量通道,参照图2测量,距离=a+b+c。
3.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隔离带但是有斑马线的,参照图3测量,距离=a+b+c。
4.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斑马线或者隔离带的,参照图4测量,距离=a。
5.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处于马路拐角位置,参照图5测量,距离=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