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制定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科学规范、平稳有序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电子烟消费习惯和市场需求、市场容量、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见附件)。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人口变化、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申请数量、电子烟销售、经营成本及利润等因素对全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实行动态管理,经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九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场所;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城市区域中小学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下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二)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汽车租赁、药妆医械、美容美甲、化妆美发、洗涤护理、保健按摩、服饰鞋帽、摄影扩印、图文打印、五金建材、装潢装饰、家电家具、寄递配送、仪器仪表、鲜活农产、宠物渔具等;
(三)经营场所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四)住宅小区除住宅小区邻街道路旁边的商用铺面外的其它场所;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场所。
第十二条 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标准以及城市区域划分等技术性、程序性要求,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各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划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不满”不包含本数,“以上”和“以内”“一年内”“三年内”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