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2-03-03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共六类。

第四条河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城区专卖管理中心、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管辖区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为防止恶性竞争、无序竞争,保持零售户数量总体合理稳定,保障零售户合法权益,河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习惯、零售户存量、申请数量、卷烟销量、市场监管与服务覆盖能力等情况,结合行业政策和城乡发展趋势,设置单元市场发证数量,每年应对全市各县所辖的镇一级单元市场、源城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所辖的一级单元市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并同步对外公示、发布当年各县(区)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等情况。

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在建工地等无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无实质性的物理间隔等;

(三)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四)对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区(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场所;

(五)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办公区域;

(六)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味污染、存储条件不符合烟草制品经营等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连锁便利店除外);

(八)中小学、幼儿园内及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九)为保护青少年、儿童健康及履行烟草行业社会责任,对于经营母婴用品及玩具、文具书籍、体育用品、书画坊、青少年宫、培训教育机构等场所内;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区域单元零售点总量限制,优先核发许可证:

(一)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内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的便利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旅游景区内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零售点;

(三)部队、监狱、看守所等内部供应、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

(四)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的有效持证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政府依法拆迁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办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役优抚军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由本人提出申请及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在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同一户口本登记的直系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八)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局相关规定明文规定的可以发证的其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设置的零售点限享受优惠政策一次。

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后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周围的,行政许可期届满之后不再予以延续。自愿提前退出烟草制品经营或另寻地址继续开展经营的,按照上述第九条第(四)项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

第十四条 若零售点经营场所或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多个出入口的,以最短距离的一个出入口进行测量。

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间隔距离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间隔距离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门店入口的中心点,终点为最近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

第十五条间隔距离测量时,核查人员应携带好测量、记录工具,勘验应当绘图、拍照和全过程视频记录,并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测量工具以卷尺为主,以激光测距仪、主流测距软件、GPS软件为辅助。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在全国范围内,品牌连锁便利店的数量规模需达到50家及以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相抵触,河源市烟草专卖局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文本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河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2021年6月25日起实施的《河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河烟专〔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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