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1-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揭阳市辖区市场实际以及控烟形势发展趋势,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揭阳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烟酒商店等。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情况,对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便民、均衡发展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真实需求、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六条 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各镇街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以此为基准,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揭阳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外发布各镇街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每月在本单位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所管辖镇街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存量、可发证数量等情况。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零售点规划限制的,按其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登记备案,排队轮候。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公布有关排队轮候情况。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条 有关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当持有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条件。

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经营场所范围内。

经营场所内应设有烟草制品经营区域,有用于陈列、存放烟草制品的展柜、展架以及货柜。

第十一条 在尊重现状原则下,综合运用数量限制和间距限制模式,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违法取缔等综合调控手段,对现有卷烟零售户饱和度、密集度过高等情况逐步优化。

数量限制指采取数量控制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划持证总量,按照“先退后进、退一进一”原则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距离限制指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相隔一定距离,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6个月未进行卷烟经营活动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未重新申办的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数量限制原则。

(一)实行最小市场单元标准。依据揭阳市卷烟市场特点以及区域市场发展情况,结合第三方对全市各辖区市场容量评测,将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以乡镇、街道为最小市场单元,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详见《揭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规划》。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数应控制在规划数量内。

(二)所属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数量尚未达到规划数量的,依据下列标准设置零售点:1、按照门店数量设置零售点:综合商务体、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门店总数不足40个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内部,每1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2、按照人口户数设置零售点:居民小区内每30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个居民小区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住宅小区可设立1个零售点;所有未覆盖卷烟销售网点的行政村、自然村,每300个常住人口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已设置卷烟销售网点的不适用此项规定。

第十三条 在数量限制前提下,部分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同时遵循间距限制原则。受间距限制区域或路段的具体名称及间距标准,以发证机关公告为主,并视发证情况适时调整。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市(县、区)政府所在地镇区的繁华路段,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30米,与异侧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能少于50米。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上述间距限制,但遵循所在市场单元数量限制原则:(一)品牌连锁便利店,在全省范围内数量规模需达到 50 家及以上,有一定知名度及信誉影响力,经营诚信度较高,获得公众好评,且具备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在便民利民服务功能、服务能力等方面被公众认可和广泛接受的;

(二)营业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宾馆酒店;

(三)城区街道首层经营面积在300m2以上、乡镇街道首层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先于本规划设立或是由于幼儿园、中小学后期增开或改变进出通道,导致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周围限制区域内,持证人在本规划施行后或是前述情形发生后六个月内,主动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持证人在六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警遗属、军转自主择业等优抚对象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持部队、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适用本规划第十三条间距标准放宽50%;适用本规划第十二条数量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上述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限享受优惠政策一次。

第三章 禁止设置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者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到第七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及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铁皮房、临时工棚等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经营场所与住所入口未能分设,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没有实质性物理间隔或是存在直接相连的通道。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包括前门店后住所)、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液化石油气、建材装潢、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祭祀用品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六)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涂料、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洗涤用品及服务、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汽车美容、电器维修、汽配维修、自行车摩托车维修、美容美发美甲、生鲜肉品、熟食、水产、家禽、宠物销售及服务等;

(七)为保护公众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履行烟草行业社会责任,对于服务对象主要为未成年人或经营场所以公众身体健康为目的设立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体育用品、医药用品、医疗保健、中药凉茶的经营场所及儿童游乐场、培训教育机构等;

(八)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或是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便利店等;

(九)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烟草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十)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楼宇内(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且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除外。

(十一)不属于本规划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烟草零售业态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本规划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影响。

属于本规划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发生明显变化,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和延伸,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常年关闭的边(侧)门等具备通行功能的所有出入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本规划所称“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常规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已经设置固定隔离栏、绿化带的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通行。

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及其他杂物等不视为障碍物,不影响距离测量。

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测量数据以米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1位。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繁华路段”是指城区及乡镇人口密度高,人流数量大,经营商铺多,商业密集地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仅有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企业不列入品牌连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集贸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经营户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的食杂店、便利店等零售业态类经营户,不含开放式的肉类、水产、家禽、蔬菜、水果类等经营户。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共同经营人是指与持证人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共同经营关系的相关人员,包括配偶、合伙人、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等。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揭阳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实际情况,对本规划进行动态管理,适当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揭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揭烟〔2016〕48号)及《揭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揭烟〔2018〕59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划内容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由揭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揭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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