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1-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类等。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湛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设置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区域市场单元,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控制标准由湛江市烟草专卖局设定,并在办证受理场所公示。

区域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控制标准时,在该区域市场单元按照“退一进一”的方式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控制标准的,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依法适时调整。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排队轮候。

第七条 在符合区域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的前提下,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不满足间距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业态的场所;无商品摆卖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等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场所;

6.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临时建筑物、流动摊点;

7.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

8.餐饮加工区域与经营区域没有封闭式物理隔断,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9.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抓烟机等销售形式;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校园的所有进出口)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

2.青少年宫、培训教育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内部;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文化体育用品、移动业务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传真打印、照相馆、汽车美容、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间隔距离限制,但不得突破本规定第六条关于数量限制的规定:

(一)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不受区域市场单元总量限制和距离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一)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歇业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市场进行整体搬迁,商户统一安置到另一市场,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场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

(六)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低保户、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烈属等特定群体,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由申请人本人驻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七)规模较大(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且守法经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线与参照点出入口中心线之间的最近可通行距离。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所有出入口均需满足本规定。

测量可通行距离时,不得穿越街道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点,需考虑与公路、街道对面零售点的间距。

距离测量的标准由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学龄前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包括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退一进一”是指达到控制标准的,注销一个零售点后方可增加一个符合所在区域申办条件的零售点。“只出不进”是指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再增加新的零售点。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现有或本规定发布后实施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湛江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廉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吴川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雷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徐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遂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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