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1-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加强和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科学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南靖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南靖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对象为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四条  零售点应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要求一址一证。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原则。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七条  南靖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公布的合理规划数量时,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同一申请人在相同的经营地址多次提出申请的,以最后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为准。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根据南靖县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主城区、乡镇所在地、行政村三种区域类型。

第九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一)主城区零售点规划方式。以社区、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A、B、C三个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详见附件2)。

主城区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测算方法:

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区域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上年全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全市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市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在区域单元总量范围内新增的零售点与原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乡镇所在地零售点规划方式。以乡镇所在地行政区域为基础,划分出11个区域,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详见附件3)。

乡镇所在地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测算方法:

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区域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在区域单元总量范围内新增的零售点与原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120米。

(三)行政村采用“数量+间距”控制的方式进行设置,按所在区域人口数量以不低于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详见附件4),且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50米。

行政村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区域上年度辖区总人口数量÷300

上述规定的区域内,零售点达到饱和时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新设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依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可视情况对该区域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

主城区、乡镇所在地区域拟增(减)零售点数量=区域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

行政村区域拟增(减)零售点数量=区域上年度辖区总人口数量÷300-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

第十条  以下特殊区域内零售点按照总量限制进行布局,并不作为采用距离限制进行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物。

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和农贸市场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车站、农贸市场外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九条规定;其经营场所具备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区域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如肢体疾人士、烈属、贫困户等。上述群体对象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可遵照第九条的标准减半执行(仅可适用一次放宽)。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乡镇(社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经营的(申请人可凭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且不得更换经营者,仅限一次变更)。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九条规定的限制:

(一)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为:不能提供合法占地证明的简易房、危险建筑、临时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电话亭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独立的经营场所”认定标准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客厅、餐厅、卧室、车库等生活、休闲娱乐)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四)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不足25米范围内或中小学内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不足50米范围内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小区住宅、车位(库)、储藏间的。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鞭炮、香烛、灌装液化气、化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发、废品回收、公共厕所等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存在安全隐患物品的场所)。

(七)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八)经营地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遵照物:

(一)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

(二)零售点受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南靖县烟草专卖局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并公示主城区、主城区以外各乡镇计划新设零售点总数及各行政村计划新设零售点明细。

当单元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公布的合理规划值时,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情况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漳州烟草外网、南靖县烟草专卖局对外公告栏及服务大厅触摸屏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南靖县烟草专卖局应成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辖区社会发展及城镇化水平,评价辖区合理布局情况,对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主城区、各乡镇及行政村行政管辖范围参照地方政府部门规定。主城区指北环路、东环路、南环路围绕的环城内区域(含环城路两侧沿街店面);各乡镇所在地是指各乡镇政府所在的街道。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辖区卷烟销售量、零售点实际数量以烟草公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人口数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人口数为准,辅于公安登记在册的暂住人口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辖区内幼儿园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登记的为准;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可行间距”指行人可通行的水平方向最短距离,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退一进一”是指在受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原有持证户注销一户后可新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依法被取消经营资格的视同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行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新合理布局规划生效前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适用原合理布局规划。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南靖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9月公布的《南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南靖县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成员明晰及工作职责、程序规定

    附件2:南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主城区)

    附件3:南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乡镇所在地)

    附件4:南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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