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管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浮梁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办证窗口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浮梁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均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经营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浮梁县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浮梁县烟草专卖局可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原则
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卷烟社会需求等方面,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卷烟消费需求。
(三)受理在先原则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化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适当照顾弱势、政策扶持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以视当地实际情况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五)集体讨论原则
为确保本规定的广泛适用性,对于因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如政府统一规划、建制改革等),且本规定无法及时修订时,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出现的特殊情况在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讨论及决定过程的会议记录,由浮梁县烟草专卖局存档备查,并对外公开依申请查询。
(六)适宜经营卷烟原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经营的店面性质、商品类别应当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关联,经营范围以日用百货、烟酒糖茶为主,零售业态原则上应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中明确的类别之内。
第十二条 依据景德镇市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辖区内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县城)、乡(镇)所在地(含墟场<集镇、市集等>所在地建制村)、建制村(含自然村)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一)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为基础,合理设定零售点布局数量。城市交通道路周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20米(含)。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等消费性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且具备网上订货、扫码销售条件的,可设置一个零售店。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按照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的不超过3个;100户(含)以上200户以下的不超过6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总数控制在14户以内,且不得集中经营,即各零售点之间距离须相隔3个(含)以上的门铺或间距10米(含)以上。
(四)商住居民小区的规划。按200户(套)内规划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增设1户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须相隔3个(含)以上的门铺或间距10米(含)以上。
(五)有合法资质、管理正规的建筑工地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能够有效保障烟草执法人员后续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资质合法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建筑工期长短、建筑施工人员数量等以规划设计部门和承建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
(六)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内候车(机)室(厅)内设置卷烟零售点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
(八)墟场所在地以外的建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较多(100户以上)或交通要道旁的建制村(含自然村),可依据方便消费的原则和实际销量情况,适当增设,零售点之间间距10米(含)以上。
(九)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的经营场所。
(十)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领办证。
(十一)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设置的便利店。
(十二)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一店一证”的原则由各个分店向所属地烟草专卖局分别提出申请。
(十三)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中小学校校门(供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周边50米可行距离范围内的;
(五)具备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供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周边:县城20米内、乡镇农村30米内可行距离范围的;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七)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以及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等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一)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二)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所在的商用楼宇内;
(十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设置标准的;
(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实际可通行距离,以申请人的经营门面为中心,向四周可通行距离顺延测量。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间距测量以供未成年人正常出入的校门中线位置向四周可通行距离顺延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在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申请,均符合法定办证条件,同一天申请又同属特殊群体的,则按申请受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在优先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在浮梁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行政区域内再次行使优先权)。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信息网络或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中的“信息网络”,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陌陌、微信等自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浮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景德镇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