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2025年)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1-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广东省云浮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区域划分、距离控制、数量控制、禁止准入情形等标准。

第六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综合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区域属性、持证状况、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区域位置、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辖区市场单元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市场单元。市场单元的划分范围将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一级市场单元:指各县(市、区)城区繁华街道、乡镇镇政府所在地繁华街道,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化水平较高、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饱和等特征的区域,详见《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级市场单元划分范围》;

二级市场单元:指各县(市、区)城区一般街道、乡镇镇政府所在地一般街道,具有人口密度一般、商业化水平中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未饱和等特征的区域,详见《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二级市场单元划分范围》;

三级市场单元:指各县(市、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未开发区域等商业化水平低、居民分散的区域,详见《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三级市场单元划分范围》;

四级市场单元:指农村地区,详见《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四级市场单元划分范围》;

还未划入上述市场单元的在建或者新建区域,所在辖区单位要综合分析其区域属性、持证状况、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区域位置、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其纳入特征最为相似的市场单元范围;如有区域可同时划归两个不同类型的市场单元,应优先划归到有发证指标或可以发证的市场单元。

第八条 数量控制标准,适用于一级市场单元和四级市场单元。通过评测市场容量,判断市场容量的状态,确定区域内零售点指导数量,详见《云浮市一级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和《云浮市四级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达到指导数量上限后将进行排队轮候,按照 “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将根据市场容量的状态进行动态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距离控制标准,适用于二级市场单元和三级市场单元。二级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三级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0米。不满足间距要求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数量标准限制,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申请新办时未持有本市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新办时未持有本市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的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或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颁布,或因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地址不适宜卷烟经营活动,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新办许可证的;

(四)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全省范围内达到50家以上且守法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不含加盟店、挂名店等;

(六)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七)市烟草专卖局认为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禁止进入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集装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实质性的物理间隔的或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前店后家或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废品回收、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服装销售、床上用品、家具家私、祭祀用品、塑料制品、手工榨油坊等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五金、洗涤、中草药、自行车摩托车维修、汽配维修、汽车美容、生鲜蔬菜、美容美发、美甲、医疗保健、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等;

(五)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六)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七)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八)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九)无敞开式经营门面或位于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场所;

(十)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车库、仓库、单车房、摩托车房、楼梯间、简易毛坯店等;

(十一)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直营连锁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简化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20〕30号)文件精神,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及信誉影响力,经营诚信度较高,获得公众好评,且具备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在便民利民等服务功能、服务能力方面被公众认可和广泛接受的,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和烟酒商店。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包括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在内的所有进出通道口。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距离”是指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出入口居中位置到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居中位置的距离。“间距”是指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出入口居中位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居中位置的距离。进行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十六条  测量时应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测量工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商品陈列,面向消费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自由出入的场所的面积。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广东省云浮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2016年5月16日发布的《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云烟〔2016〕4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级市场单元划分范围

2.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二级市场单元划分范围

3.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三级市场单元划分范围

4.云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四级市场单元划分范围

5.云浮市一级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

6.云浮市四级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