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规划(2019-2023年)修订方案》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1-05-13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科学论证,布局合理,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监督管理服务渠道,减少无证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改造、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客观因素,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符合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因素,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两级政府促进商业消费及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相关实施意见。对《定襄县烟草专卖局2019-2023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自公布以来发现的问题进行适度调整,不断优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零售户盈利水平,将无证经营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为目标,要总体上坚持科学、便民的原则,要以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考量的关键因素,要高度关注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一)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1.以街道、小区功能为标准。细分城区、乡镇街道、居民小区,将城区和乡镇划分为商业区、住宅区、居民小区等若干个功能区,不同功能区通过适度规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进行布局,同时参考某个功能区内人口数量、人口流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历史原因形成的零售点布局等因素,避免造成某个功能区零售点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的现象,综合评定设置零售点布局规划。

(1)布局较密的功能区,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20米进行布局,特殊功能区不受本间距限制;

(2)布局稀疏的功能区,按照适度发展的需求科学布局, 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30米进行布局;

(3)居民小区(含移民、安置、棚户区改造小区)、住宅功能区,按照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参考实际入住户数、人口、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布局,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50米进行布局。

2.以自然村、行政村的分布及人口数量为标准。提高对农村零售点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于自然村和行政村符合办证条件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办证需求并做好访销、配送等后续服务。

(1)居民在50户以下的自然村不予设置零售点,居民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

(2)居民在50户以下的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行政村按照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可增设零售点,并兼顾总量控制,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按间距不少于50米进行布局。

3.特殊区域内零售点布局。

(1)工业园区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外部按需求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

(2)军事管理区(含军队大院)依托现有军人服务社为基础设置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50米进行布局;

(3)高等院校内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特殊情况需出具院校批复文件,并按照院校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

(4)拘留所、戒毒所、看守所等场所按需求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

(5)旅游景点按照景区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

(6)候机厅、候车厅,以机场、车站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安检区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安检区外按需求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

(7)主营水果、蔬菜、肉类、酒水饮料等食品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要从严限量设置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现象形成涉烟违法批发市场,按照市场经营总商户数的3%设定零售点;其余综合性(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在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布局零售点。

4.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农家乐、娱乐场所等,在其营业场所内设有5平方米以上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5.有统一形象标识、门店管控、设施配置、服务标准、商品采购、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品牌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按照“一店一证”要求设置零售点(需提交品牌注册商标手续或商务部门备案材料,属于总部直营的分店由总部出具承诺书,属于加盟形式的分店需由总部出具授权书),原则上满足办证需求,不受总量、间距限制(对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在上述1-5项情形区域采取总量控制模式时,要根据现有零售户的数量情况客观、科学地进行合理设定;采取距离控制模式时,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6.本行政区域内(含本市内)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退役军人、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下岗职工、精准扶贫户、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人等,证明材料以定襄县烟草专卖局公示内容为准)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许可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受总量、间距限制或在总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的除外。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新选地址申领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所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含有卷烟批发字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进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黑名单库的申请人。

2.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为居民小区住宅楼、库房、车库等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涂料、染料、电池、发胶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3.经营模式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经营业态

非主营烟酒副食、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等的。

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本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三)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3.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学校、幼儿园周围外,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经营业务、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包括:经营条件是否与申请时的经营条件一致,是否存在不符合申办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未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烟草制品;擅自改变经营条件,如将经营场所改为住所或另作他用等情形);

(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四)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六)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七)利用互联网、自动售烟机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基于安全因素的(如出现不予设置零售点经营场所第5项规定情形);

(九)在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持证零售点营业执照已经自行注销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一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责令暂停的;

(六)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并均为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此规划公告执行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等其他情形适用本规划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

(一)对于无证经营行为,本局将每月向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违法使用涉烟标识牌等破坏城市管理环境的行为,本局将每季度向行政区域内城管部门进行通报,并由城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涉烟违法犯罪的,本局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政府主管部门准予占道经营许可证明的临时建筑,经营场所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与住所是否相对独立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2名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出具现场勘验记录(含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店面照片、经营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合理布局规划执行程序。本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法制部门审查后,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予以公布,按照本方案形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描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定襄县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定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修订规划自2021年1月起施行,2019年公布的定襄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规划(2019年-2023年)方案》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