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1-05-13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依据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后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沙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沙市区烟草专卖局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制定的,其中属于其他类业态的,在符合距离、数量控制的前提下,设置零售点比例总量控制,不超过辖区零售点总量的3.5%,新办理行政许可实行退一进一。

第六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受自身环境制约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出入口中心50米范围内的区域;

(十)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一)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大型厂矿内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间距和总量控制。间距标准,以门店大门中心点按照正常通行的标准测量最近人行距离,参照物为最近的有效许可零售点。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

(二)农村集镇零售点间距20米以上;

(三)自然村每个村可设置2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按小区住户数量进行设置,户数100户以上2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超过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临街道(道路)经营的零售点的设置要求参照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规定执行。

(五)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按其规模设置,规模在100个固定门面和摊位数以内的,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规模在100个以上的,每超过5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门面、摊位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属于市场规划范围且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如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依照城区街道间距30米以上规定办理。

(六)具备允许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候车(船、机)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经营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地址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一)持《残疾证》的;

(二)烈士家属、军转复退自主择业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划的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标准限制:

(一)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范围内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重新选取卷烟经营点的;

(二)规模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连锁店;

(三)原零售点经营门面转让,受让人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转让人视同歇业并及时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文件为参照依据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沙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6月28日公布实施的《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沙烟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沙市区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准入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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