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1-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尊重历史、逐步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根据彬州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零售户变化情况等因素制定,适用于彬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社会情形变化,应及时评价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在卷烟经营场所出现持证人、经营者、从业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存在无障碍通行的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方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3.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经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符合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的七种业态: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

第九条 规划标准

(一)城区、乡镇街道。按照道路、特定参照物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37个市场单元格,划分出的市场单元格按照数量或数量加间距的模式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

(二)城区居民巷内、城中村。按照200户内规划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三)城镇商住小区临街的,纳入市场单元格规划。未临街的按照200户内规划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四)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厂矿、工业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300人以上每增加3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五)城镇街道以外的建制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较多且在交通要道旁的建制村(自然村),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六)县级以上公路沿线,按照其所属的建制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设置,间距不得小于80米。

(七)综合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总户数在5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每递增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中山街综合批发市场维持现有的零售点数量不变,只减少不增加),无间距限制。

第十条 已规划布局的市场单元格,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格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

市场单元格拟增减零售点数量=市场单元格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市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市场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

上年全市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全市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市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受规划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等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的经营场所;

(四)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设置的便利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五)申请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者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场所);

(十)中小学校内部及(正、侧门)周边半径50米范围内;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四)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内部;

(十五)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六)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或未形成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七)主营与食品、食杂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上合理布局规划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彬州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人提供有效证明,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彬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及时收回、撤销、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但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8日公布的《彬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彬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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