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整顿和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信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辖区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绵阳市涪城、游仙区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原则、科学布局原则、统筹兼顾原则、服务社会原则、动态管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基本要求:
(一)距离设置
1、城区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少于60米;
2、非城区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少于50米;3、自然村每村设置1-2户零售点。
(二)住宅小区(含居民点)每500户可设置1-3个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三)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
(四)机场、火车站(铁路枢纽)、汽车站(公路枢纽)、码头等候车(机、船)厅内、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停车区)旅游景点(景区)、游乐场等游客服
务区零售点不超过5个;
(五)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按一址一店原则设置零售点;
(六)工业园区、军队营区、监狱等较为封闭的场所,根据所辖人口数量在后勤服务区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七)商业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八)对于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其他类的,两点间距不少于150米。
(九)距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出入口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范围外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间距限制。
(一)具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且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残疾人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二)经营面积在200平方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三)辖区内包含总店及分店不少于5家的品牌连锁店,在统一店招、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前提下,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四)因自然灾害、市政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第七条 申请人依照第六条规定情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若出现违规经营情况,则后续所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再享有放宽间距限制,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绵阳市二环路以内、青义场镇和永兴场镇;“非城区”是指:绵阳市二环路以外、不包含青义场镇和永兴场镇的所有区域;“自然村”是指:政府规划设置的行政村。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最短安全行走距离进行测量。零售点间距以经营场所中间点为起止点。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商业综合体,是指将城市中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裨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复杂而统一的综合体。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场所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后续监管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涪城、游仙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少于”、“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少于”、“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2019年6月12日的《绵阳市涪城、游仙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