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1-05-05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霍林郭勒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标准。

(一)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30米以上。

(二)住宅小区、物流园区及工业园区等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50米以上。

(三)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住宅小区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50米以上。

(四)对机场候机厅,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五)床位在100个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等或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度假村、饭店、休闲娱乐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六)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综合性农贸和商贸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内设1个零售点,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农贸和商贸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受限制,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七)部队、看守所等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其校门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建筑、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流动售货车(棚)报刊亭、电话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

(四)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其校门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申请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予适当放宽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和非精神类、非智力类的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之外,给予照顾,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20米以上,住宅小区、物流园区及工业园区等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35米以上,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住宅小区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35米以上。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20米以上,住宅小区、物流园区及工业园区等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35米以上,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住宅小区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35米以上。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标准

(一)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是指以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门中心点的直线距离,对于零售点之间有隔离带、绿化带、障碍物等情况,应以人们日常文明行走习惯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二)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零售点距离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封闭,中间有隔离的道路,零售点距离按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与卷烟零售点距离测量按如下标准:即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校门中心点至零售点营业门中心点直线距离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有隔离带的道路,参照本条第(二)项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二)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园。

(三)本《规划》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四)本《规划》自2021年6月1曰开始实施,2019年6月12曰发布的《霍林郭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五)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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