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1-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宝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状况、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区域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宝坻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城区街道、商务区、镇政府所在地主街道、自然聚居地等为基本单元对区域内采取设置数量范围及间距标准进行规划。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天津市宝坻区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八)托幼机构、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

(九)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十一)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如经营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成品油、炸药、烟花、爆竹等物品;

(十二)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标准:

(一)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对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予以办证;

(二)零售点规划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和零售点间距标准;

(三)城区所在地街道,同侧店与店之间距离不得低于50米;

(四)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同侧店与店之间距离不得低于50米;

(五)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常住人口5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1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8个零售点;

(六)住宅小区内零售点应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款之规定,且同一楼房主体结构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封闭式市场以及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每个市(商)场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经营场所位于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的,每栋楼宇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监狱、看守所、部队营区等对内销售的特殊封闭场所,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情形的,不受数量及间距要求,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者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本辖区内主动申请变更经营地点,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或者自然灾害、生态移民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领办证;

(四)持证期间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但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须重新办理许可证,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属于下列社会弱势群体并具备经营能力的,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当地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必须是本人实际在店经营的,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1.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优抚对象;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七)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外,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宝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宝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津宝烟专专[2016]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