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纳溪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纳溪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维护卷烟市场价格秩序,防止无序竞争行为。
第三条 纳溪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划》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需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经营门市的中轴线到最近零售点门市的中轴线,沿着行人符合交通规则合理通行的最近距离。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第七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八条 本《规划》所称学校周围是指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
第九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生活小区”是指设有物业管理服务的生活区。
第十条 本《规划》所称城区、农村的范围为:行政区划为街道、社区的为城区,行政区划为镇、村的为农村。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新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标准:
(一)城区布局标准
城区内间距不低于50米。
(二)农村布局标准
镇政府所在地、集中赶集场零售申请点间距不低于30米。(镇政府所在地范围是: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或主场镇。集中赶集场范围是:按当地习俗惯例定期聚集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固定区域。)
非镇政府所在地(不含集中赶集场地)以村为单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乡村户籍人口数1‰(人口数据统计见附表,数据核算每三年公布一次)进行总量控制,实施控量循环。
第三章 特殊设置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设置卷烟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按照各项单独设置的标准执行,且不作为周边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
(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特殊娱乐场所(宾馆、不临街茶楼、酒楼、度假村、KTV、网吧等)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军事管制区、监狱等封闭性的特殊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封闭式的住宅小区内可设置零售点(小区底层)。按照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相邻间距应当不低于20米,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
开放式小区按所在街道的间距标准执行。
(四)综合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内,固定经营户规模在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内设置零售点相邻间距应当不低于10米。
临街门面按照新设零售点标准执行。
(五)景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景区外按照所在地合理化布局的总量和间距要求核定。
(六)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
(七)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加气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以下经营主体,由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经营,可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申请人只能在纳溪辖区内享受一次优抚政策。
(一)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已领取《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新申办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所属区域间距的50%执行。
(二)残疾人(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或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或一级、中度或二级),应当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因家庭经济困难的(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新申办零售点按本《规划》所属区域间距的50%执行且不受总量限制。
(三)伤残军人、烈士遗属新申办零售点不受间距和总量的限制。
第十四条 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凭有效拆迁证明优先发证。
(一)原地址还房的,不受合理化布局限制。
(二)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新申办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所属区域间距的50%执行。
第四章 禁止设置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主要进出口中心点50米范围以内。
(二)违法、违章建筑。
(三)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拆迁且明令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区域。
(四)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的区域。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专营化工、化肥、农药、烟花爆竹、油漆、炸药、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放射性及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以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形式经营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不低于”、“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从2021年5月1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时效为5年)2018年11月13日实施的《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