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科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丹东市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订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原则;
(三)服务社会、树立责任原则;
(四)尊重历史、逐步调整原则。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第五条规定基础上,按照对应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并有统一出入口的小区,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
1、封闭式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可居住户数设置,不满300户的可设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可设2个零售点,1000户以上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形成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的铺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按封闭小区标准设置零售点。
连通封闭小区内外的,或只朝向封闭小区外的按本规划第五条执行。
2、开放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按照本规划第五条执行。
(二)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以及商场,零售点按市场固定摊位数设置,固定摊位数在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可设2个零售点,300个以上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零售点只朝向市场(商场)内经营的,按市场(商场)标准设置零售点。
连通市场(商场)内外的,或只朝向市场(商场)外的按本规划第五条执行。
(三)大学院校、军事管理区、监狱、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对内经营烟草制品的,可按实际居住或食堂就餐人数设置零售点,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3个。
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设置零售点按照本规划第五条执行。
(四)300人以下的自然村聚居地可以设1个零售点,超过300人的自然村聚居地,每超过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划第五条的限制设置零售点:
(一)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本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营业规模在40间客房以上的宾馆、酒店不对外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含宾馆、酒店对外出租铺面和柜台的情形);
(三)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不对外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含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对外出租铺面和柜台的情形);
(四)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内的零售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本规划第五条的限制: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原持证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经营,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三)符合延续条件,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各类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校园内和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步行最短距离测量间距50米内或50米外但连通学校、幼儿园内外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企业内;
2、经营或存放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等物品的场所;
3、主要经营美容美发、建筑装潢、医药保健、化妆品、服装、机械、电器、修理、建材、饲料等场所。
(三)非住宅楼、写字楼、办公楼内一层全开放式铺面的场所。
(四)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场所。
(五)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第十条 零售点的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其测量办法是:以距申请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点,从申请人的经营铺面出入口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最近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为准)到最近零售点经营铺面出入口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申请点最近的出入口为准),沿行人所走的最近的可正常通行道路进行测量。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测量数据以米为单位,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商品陈列、顾客可自由出入的场所的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得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